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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21-112710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铁路 |
发布机构: | 清港镇 | 发文日期: | 2021-10-21 16:06: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发文字号: | 清政〔2021〕103号 |
关于印发《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清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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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D99F-2021-0001 关于印发《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 玉环段项目(清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村居,科室: 现将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清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港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 项目(清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清港段)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湖杭铁路、杭衢铁路、温玉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浙发改基综〔2019〕446号)精神,结合《玉环市交通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玉政发〔2017〕30号)、《玉环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玉政发〔2020〕20号)、《玉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玉政发〔2019〕14号)等征迁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温玉铁路工程(清港段)征地拆迁工作。清港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三条 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⑴耕地补偿标准:按玉政办发【2020】20号执行。耕地13万元/亩【包含5项,其中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8.5万元/亩,失土农民养老保险3万元/亩,丈量补差5000元/亩,青苗补偿费5000元/亩,时限内签订协议奖励5000元/亩;2.山上旱地、林地10万元/亩【包含3项,其中土地补偿标准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5000元/亩,时限内签订协议奖励5000元/亩】;3.山林9.2万元/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助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支付到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⑵山坡按照垂直投影丈量进行计算,不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助金。 ⑶农场、河流、溪流属国家或集体所有,按国家规定处理。 ⑷果木及大棚补偿:由有资质的专家组按当季作物或树木的实际情况估价补偿。 第四条 被拆迁人具备下列证件或手续的,可确认作为拆迁补偿和安置的依据。 1、房屋不动产权证; 2、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3、经依法批准的建房用地呈报表; 4、经依法批准的补办建房土地审批手续; 5、经处理过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可补办的土地、房产手续; 6、1982年10月31日前建造的农村私人住宅,经本人具结村委会证明,并经清港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 7、经村委会证明,并经清港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核查属本人唯一住房的。 第五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实行作价补偿。 1、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凭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2、拆除的住宅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场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拆迁人根据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3、唯一住房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超过其人应能批准的面积部分,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场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拆迁人根据评估价值的9.5折予以补偿,拆迁建筑占地面积以地基基准价的9.5折予以货币补偿;超出人口应能批准的面积部分不作补偿。 第六条 非住宅用房按市场价评估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七条 涉及线杆管道、广告牌等迁移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迁移,迁移费用由涉及到的单位负责,不予补偿。电力、供水、电信、广电等有关单位在签订拆迁协议后,应尽快办理和安排好被拆迁人的电话移机、广播、有线电视、供电、供水等事宜。 第八条 违章(临时)建筑物的拆迁处理依照《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违法建筑处置意见的通知》玉政发(2015)27号等规定执行,违章建筑未批的,不子补偿;未超过临时审批期限的,按其评估价的50%予以补偿。 第九条 对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和安置采取异地宅基地安置一种。迁建安置按当地规划就近或异地进行统一安置。 (一)私人住宅拆迁安置 1、安置人口的确认 ⑴拆迁安置人口主要指拆迁范围内的常住在册人口。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服刑人员(指有期徒刑)、劳教人员计入在册人口;入赘的以结婚登记证为准计入在册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按增加1人计算在册人口;已到晚婚晚育年龄已领取结婚证还无子女的,按增加1人计算在册人口。 ⑵混合户(农户和非户混合)中的非农户口居民,不计入异地安置人口数,但享受过渡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非农户居民未享受房改、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或住房货币补贴且常住的,可计入调产安置的在册人口。 ⑶成年女子出嫁而户口未迁出的,不计入在册口,其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且本人因政策原因无法迁移户口的,计算在册人口。 ⑷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前死亡的,不计入在册人口;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后死亡的,计入在册人口。 ⑸签订拆除安置协议之日前出生的,计入在册人口;之后出生的,不计入在册人口。 2、拆迁安置标准 ⑴拆除房屋1间建筑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安置地基1间(不计人口),占地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⑵拆除房屋2间,常住在册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的,给予安置地基1间;常住在册人口在4-5人以上的,给予安置地基2间,占地面积控制在115平方米以内。 ⑶拆除房屋3间(含3间)以上,常住在册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给予安置地基1间;常住在册人口在4-5人的给子安置地基2间;常住在册人口在6人(含6人)以上的给予安置地基3间,但安置农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安置农用地之外其它土地的,每户可增加用地面积15平方米。 ⑷拆迁安置户在签订拆迁协议时,须同时收回被拆迁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3、拆迁安置结算办法 ⑴拆迁建筑占地面积以地基基准价50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⑵新安置地基的地质勘探费、放样费由拆迁人承担,房屋建筑施工图纸设计费、土地审批税费、配套设施费、白蚁防治费、气象费等均由被拆迁人承担。 ⑶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40元/m2进行补偿配套设施费(安置建成区外的不予补偿),拆迁的建筑占地面积按22.5元/m2补偿土地审批费,按总户拆迁土地面积40元/m2补偿石渣回填费。 ⑷宅基地补偿:办理土地证的宅基地(不包括建筑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600元补偿,未办理土地证的宅基地,经村会核实,并经工作人员确认,按每平方米350元补偿。 4、安置地基收费 异地统一安置的每间收取综合成本费18万/间(具体以规划面积为准)。 (二)货币补偿方法 房屋拆迁及附属物、构筑物实行作价补偿,作价补偿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临时安置搬迁补助和过渡房租用补助 1、拆迁人按协议规定发给被拆迁人过渡房补助费,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2、搬迁补助。私人住宅搬迁每户按在册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偿500元,户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算。企业非住宅搬迁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偿每平方米20元。 3、过渡房租用补助。按照被拆迁人的家庭常住在册人口,每人每月500元标准予以补助,过渡期为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24个月。企业非住宅过渡补偿,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偿每平方米120元(包括过渡期间的停产损失费异地迁建设备安装费)。 4、有线电视、宽带、电话按每样200元给予补偿,空调移机费按每台350元给予补偿。 第十条 坟墓迁移补偿 坟墓拆迁统一迁移8000元/穴,搬骨等费用按每穴5000元(合计13000元/穴),按市级统一规定标准补偿。 第十一条 奖励政策 签订协议后,对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奖励,逾期的取消奖励。 1、异地安置的住宅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合法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2、企业非住宅的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按合法有效的房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 3、提前搬迁腾空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每提前1天的(最长按30天计算),按合法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元。 4、大宗用地户拆迁奖(土地证内的用地面积减去该户建筑占地面积的2倍)按3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以上政策处理事项,如有未尽事宜,涉及到工程建设工程中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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