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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庄俊义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1-02 09:11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1-02 09: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应急罚〔202135-1

被处罚单位: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址:玉环市坎门街道科技工业区

     317600

法定代表人:庄道江(实际负责人庄俊义)   联系电话:*************

2021年9月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安全问题:1、部分钻床皮带无防护罩;2、部分冲床用电不规范,部分冲床传动部分无防护罩;3、一楼疏散通道堆放杂物,未保持畅通;4、机加工车间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志;5、部分灭火器超充装,无月检记录;6、二楼走廊部分围栏缺失;7、未见相关安全生产台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日常隐患排查记录、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1〕21号),责令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限期于2021年9月14日前整改完毕。

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3项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7项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如实记录以及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证明了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现场照片1套,证明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如实记录以及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庄俊义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如实记录以及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庄俊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2021年9月29日,本局依法向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决定不提出陈述或申辩。

综上所述,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三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应急罚〔202135-2

被处罚人:庄俊义,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玉环市***********

所在单位: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玉环市坎门街道科技工业区               邮编:317600

2021年9月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安全问题:1、部分钻床皮带无防护罩;2、部分冲床用电不规范,部分冲床传动部分无防护罩;3、一楼疏散通道堆放杂物,未保持畅通;4、机加工车间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志;5、部分灭火器超充装,无月检记录;6、二楼走廊部分围栏缺失;7、未见相关安全生产台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日常隐患排查记录、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1〕21号),责令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限期于2021年9月14日前整改完毕。

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3项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7项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如实记录以及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证明了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现场照片1套,证明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如实记录以及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庄俊义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如实记录以及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庄俊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2021年9月29日,本局依法向庄俊义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庄俊义决定不提出陈述或申辩。

综上所述,玉环市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庄俊义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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