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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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应急罚〔2021〕34号 被处罚单位: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 地 址:玉环市大麦屿街道连屿村 邮编:317600 法定代表人:许道欲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2021年6月12日13时许,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在修的浙玉渔16168船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造成3人受伤。根据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限的批复》(玉政函〔2019〕19号)的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于当日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和认定。2021年7月14日,事故调查组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形成《浙玉渔16168船“6·12”一般其他爆炸责任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复。7月27日,市政府同意我局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我局于8月2日收到市政府的同意批复后,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4月22日,浙玉渔16168船船东陈礼富和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签订了浙玉渔16168船修理合同。合同中包含船舶上排和各种项目收费、安全责任等约定。 4月28日,浙玉渔16168船上排维修,因陈礼富没有修理工人,于是委托海诚公司的安管员龚福通联系电焊、冷作等修理工进行船体维修。6月11日,渔船维修到了船舱阶段。因进行船舱修理作业需要木工,陈礼富通过龚福通联系了木工杨合飞。当日,杨合飞查看浙玉渔16168船船舱情况后让陈礼富购买了木料、发泡剂等材料用于维修,并联系了金启连、陈成滔一起作业。6月12日上午,陈礼富带着购买的木料和60瓶聚氨酯泡沫填缝剂等材料和杨合飞、金启连、陈成滔三人来到浙玉渔16168船上进行保温层维修作业,在未采取任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杨合飞、金启连、陈成滔三人进入渔船船舱作业,他们将舱内腐烂的木板拆下更换成新的木板,并在木板和舱体间打入聚氨酯泡沫。中午吃完饭后继续作业,到13时许,杨合飞在前舱进行作业,金启连、陈成滔在渔船后舱作业,陈礼富一直在船下干活。龚福通在厂区进行安全巡查,巡查到浙玉渔16168船,发现船舱内有木工在作业,就进入船舱进行安全检查,此时金启连刚好启动切割机,切割机运转产生的火花导致后船舱内发生爆炸。金启连、陈成滔以及刚进入船舱的龚福通被爆炸产生的热浪灼伤。事故发生后,在前舱作业的杨合飞立即爬出船舱呼叫救援,而龚福通等三人也爬出船舱,此时赶来的陈礼富和海诚公司的安环部经理林志明进行事故救援处置,林志明在现场进行后续处置,陈礼富将龚福通三人送往玉环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情况严重,三人随即被转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救治。 现查明,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存在未对外来进厂维修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套,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2021年6月12日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内在修的浙玉渔16168船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造成3人受伤。 证据三:陈礼富、柯寿景、许道欲、龚福通和梁建毅的询问笔录各1份,林志明和杨合飞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1年6月12日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内在修的浙玉渔16168船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造成3人受伤,以及证明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未对外来进厂维修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证据四:杨合飞、陈礼富、柯寿景、林志明、许道欲、龚福通和梁建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证据五:金启连、陈成滔和龚福通三人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1年6月12日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内在修的浙玉渔16168船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造成3人受伤。 本局于2021年9月18日向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应急罚告[2021]34号),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本局于2021年10月19日举行听证。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对该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处罚裁量进行了申辩和质证。经过评议,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综上所述,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海诚造船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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