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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774X/2021-11418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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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文件编号:

【玉环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2-01 16:45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2-01 16:45



玉环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2 扑救指挥

3.3 专家组

3.4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监测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6.2 分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4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9.2 相关词语解释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条例》《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玉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玉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军民协同、密切配合,确保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党委领导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灭火责任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市政府是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主体,必要时,请求上级给予协调和支持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4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优先考虑救援人员的安全,科学指挥、精准扑救、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人民武警部军事科科长担任副指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森林防火工作。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职责按机构改革意见、“三定”规定和《台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传媒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3.1.1  市森防指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森防指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定、完善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预案、规定和制度;

3)及时掌握森林火险等级变化和火情动态,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4)处理其它有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3.1.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演练、预案编制和督导检查、考核工作;协调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组织森林火险形势研判,统一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火灾信息;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统一指挥协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市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有关工作;负责森林火灾信息、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森林防火监管责任和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置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指导划定森林防火区、高火险区;参与、协助森林火灾数据统计和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有关工作;参与、配合编写森林火灾报告、研判火险形势

3)市人民武装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根据市森防指要求,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支援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协调各乡镇街道)人武部跨区支援扑救行动。

4)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的宣传工作,按照《玉环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及扑火救灾情况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5市传媒中心:组织电台、电视台等及时播放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公益宣传。

6)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森林防灭火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等协调衔接工作。

7)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8)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9)市科技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及火灾扑救等科技项目的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10)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违规用火治安案件办理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11)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符合低保、低保边缘等条件的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公墓管理范围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12)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落实森林防灭火项目配套、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13)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森防指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及时将扑火物资和支援人员运送到位。

14)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和火灾扑救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林区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库区管理范围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做好火灾发生区域直升飞机取水灭火水资源的保障工作。

15)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当地旅游部门做好所属A级旅游景区在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协助工作。

16)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当事发地乡镇街道)医疗机构无法满足救治需要时,协调做好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1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灭火器材产品及项目设施的质量监督。

1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服务;并根据扑火需要,申请空域,择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9市供电公司:负责森林火灾现场输电线路及电力设施的安全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电力施工、电器设备漏电等引发森林火灾事故。

20)市消防救援队:指挥所属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

3.2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2个乡镇(街道)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市森防指成立现场指挥部,可设立调度指挥、综合保障、扑救专家、医疗卫生等工作组。

解放军、武警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3 专家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4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气象局、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上级机关部门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向上级机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扑火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4.火灾监测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林火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 网;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扑火队伍与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扑火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 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7.军队工作组。由台州军分区牵头,武警台州支队、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参加市级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挥,保障台州军分区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

8.专家支持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9.灾情评估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0.群众生活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11.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前线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12.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新闻办、台州广播电视总台、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舆情监测、扑火救灾宣传等工作,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等。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军队、武警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县(市、区)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上级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县(市、区)森防指组织实施,本市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市森防指向上级森防指提出申请,经上级森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由上级森防指向台州军区或武警台州支队提出用兵需求。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市森防指办公室牵头加强会商,研判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视情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市森防指办公室向各乡镇(街道)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2)黄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橙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等信息,启动人工增雨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4)红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视情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卡布点,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根据气象条件,气象部门按需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扑火队伍靠前驻防。

市森防指视情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监测

市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国家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和浙江省静止卫星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督促各乡镇(街道)核查,并于30分钟内反馈热点情况。通过远程视频监测、地面巡护、无人机、高空瞭望,实施森林火情的监测,及时发现火情。

5.3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乡镇(街道)按照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逐级、规范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至市森防指办公室,市森防指办公室报上级森防指办公室,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出现以下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森防指应立即报告上级森防指和市政府,并通报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高保护价值森林安全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森防指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发生在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履行所辖行政区域早期火情处理职责。发现火情后,森林经营单位、乡镇(街道) 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森林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对火情应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加强火情处置的指导,有防扑火力量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早期扑救,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各级指挥人员应根据火场地形、气象、植被、道路、水源等情况科学判断火情态势,合理调配扑救力量,阻止火势蔓延,及时扑灭火情。

6.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各乡镇(街道)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3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后,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3.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防扑火队伍、及时申请上级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6.3.1.1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市级专业、乡镇(街道)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村级志愿森林防灭火队、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志愿服务组织等扑火力量为主。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火工作。扑救森林火灾时,扑救力量按三个梯队逐次投入。

第一梯队为森林火灾发生乡镇(街道)的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村级义务消防队、志愿服务组织和民兵。由乡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第二梯队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中队、民兵应急力量。由市森防指指挥。

第三梯队为玉环行政区域内解放军。

2)跨县(市、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救援力量不足,实施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支援扑火时,直接向上级森防指提出申请请求支援。

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和我市森林火灾扑救实际需要,因扑火救灾需要跨区域调动应急扑火力量参加的,由市森防指向上级森防指提出申请,经上级森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由上级森防指商请台州军分区或武警台州支队,台州军分区或武警台州支队按要求组织所属应急扑火力量按时到达指定位置,并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6.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3.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 保护重要目标

林区内的军事设施、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目标周围必须建设包括引水灭火设施在内的必要消防设施、生物防火林带或工程阻隔带。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防扑火队伍,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3.5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3.6 发布信息

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根据灾害分级,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3.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队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跨市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3.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4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

6.4.1.1 启动条件

1)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

2)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1.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视情协调相邻乡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3)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4.2 Ⅲ级响应

6.4.2.1 启动条件

1)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

2)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

4)相继发生2起以上有一定危险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的市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4.2.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市森防指的申请,协调相邻乡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支援扑救;

3)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等信息;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加强舆情监测,视情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6.4.3 Ⅱ级响应

6.4.3.1 启动条件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60公顷;

3)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4.3.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由市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市森防指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军队工作、专家支持、灾情评估、群众生活、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3)根据需要,请求上级森防指派出专家指导扑救工作。

4)市森防指办公室及时向市气象局通报火场位臵、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市气象局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协调市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4.4 Ⅰ级响应

6.4.4.1 启动条件

1)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初判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

3)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市级扑救力量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由市森防指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4.4.2 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采取以下措施:

1)森防指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指挥长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组织火灾发生地县(市、区)的市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及时请求上级森防指调派专业力量实施跨区支援扑火, 申请省应急航空救援队伍支援;

3)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高保护价值森林、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市气象局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派员开展火情移动监测,择机实施人工增雨;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为扑灭火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8)按照省森防指要求设立相关工作组,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6.4.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调整玉环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等级的启动条件。

6.4.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7.2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防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并将森林防火应急物资纳入应急物资保障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专业森林防灭火装备及物资储备。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申请省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支援,并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市商务局做好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3 资金保障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对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等应急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给予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由省级)组织,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进行调查和评估,向上级森防指提交调查报告,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

8.2 火因火案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部门牵头,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市人民政府及市森防指应及时约谈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市森防指办公室将约谈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规定时限上报市政府和市森防指。市森防指向上级森防指上报较大及以上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 相关词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市森防指备案。市森防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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