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删减事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1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
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3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4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5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6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7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8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省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9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10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11 |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12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13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14 |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处罚 |
15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处罚 |
16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
17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处罚 |
18 |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处罚 |
19 |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处罚 |
20 |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21 |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处罚 |
22 |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处罚 |
23 | 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处罚 |
24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物、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
25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
26 |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处罚 |
27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者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
28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29 | 在风景名胜区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处罚 |
30 |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处罚 |
31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32 | 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处罚 |
33 | 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处罚 |
34 | 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报送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情况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