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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774X/2021-11519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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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文件编号:

【玉环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2-27 16:42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2-27 16:42



玉环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2.3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2.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加强预防监测和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人民政府成立玉环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矿山应急指挥部),由人民政府分管副长任指挥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发改局、玉环生态环境分局市纪委监委总工会、市供电公司通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应急管理局,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矿山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全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矿山事故有关信息,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矿山事故应急宣教工作,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根据指挥部命令,调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资源;联系或调用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专家支持;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事故报告;组织指挥、协调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预案演练;承担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工作,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被人员的救援,并参与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矿山事故中受伤人员急救与救援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工作,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的工程、水文地质及地质灾害等最新地质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方案的制定及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保证人员和救援物资的道路和水上运输。

财政局: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到位。

民政局: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和处理等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善后安置等工作。

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工作。

玉环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及时监测事故对环境危害的程度,并提出控制措施。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各单位履行应急救援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总工会: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受伤人员与死难家属的安抚工作,维护事发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市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保证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市通信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通信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2.4  专家组

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矿山事故专家组,为全矿山应急救援提供有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为矿山事故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上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全面掌握辖区内矿山的分布和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矿山企业建立基础资料和危险源数据库,包括所属矿山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上报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1.2  事故报告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认真核实,并在30分钟内将情况上报人民政府。

3.2  预警预防行动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可能导致矿山安全事故的隐患确认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及时针对事故的发展势态和抢救需要,采取相关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请求上级机构增援。

3.3  预警级别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红色预警信息由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信息由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一般(IV级)矿山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矿山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4.1.2  较大(III级)矿山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矿山安全事故:

1)造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超出市政府(本级)处置能力的;

3)台州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矿山事故的。

4.1.3  重大(II级)矿山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矿山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的,或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台州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矿山事故的。

4.1.4  特别重大(I级)矿山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矿山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

发生IV级矿山安全事故时启动本预案,并采取下列相关措施:

1)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的指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或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2)及时向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信息。

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抢救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治安、医疗、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工作。

5)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发生Ⅲ、Ⅱ、Ⅰ级矿山安全事故时,分别由台州市、省、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我同时启动本预案。

4.2  现场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

3)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事发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5)事发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医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武警、交通运输等单位负责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政府决定。

9)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时,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3  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抢救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抢救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4  信息发布

矿山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我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5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拟写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上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会同专家组进行会商,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人民政府。

5  善后处置

5.1  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会同有关单位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定事故带来的损害,并对事故救援进行评估分析,撰写分析评估报告,并报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5.2  后期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善后处理工作,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补偿和其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清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通信营运部门要建立健全包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主管部门、相关单位、专家在内的通讯联络数据库,并定期更新,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

6.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共享的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使用。

矿山企业应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6.3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全主要矿山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确保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6.5  物资保障

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务大局,服从调动”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6.6  资金保障

财政局根据处置矿山事故的需要和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为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

6.7  技术储备与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和专家组的作用,积级掌握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矿山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要定期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7.3  奖励与惩罚

对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积极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有关单位名单


附件:

各有关单位名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交警大队、市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局、玉环生态环境分局、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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