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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玉罚字〔2021〕40 号 玉环市飞跃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 发布时间:2021-12-28 09:03 浏览次数:

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
发布时间:2021-12-28 09:03

当事人:玉环市飞跃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17639004Y

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机电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XX

案情简要情况:

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机电园区的玉环市飞跃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发现:1、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红冲车间有红冲冲床12台,有5台在生产,但12台红冲冲床集烟罩未设置;2、红冲车间内有一套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设施离心风机未开启,水喷淋除尘设施未在运行,红冲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车间环境;3、你单位现场提供了红冲烟气治理工程设计方案,方案内红冲烟气治理工艺流程:冲床-集烟罩-分管烟道-总管烟道-离心风机-水喷淋除尘-排气筒。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我局认为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5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部分不正常运行,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外的其他污染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一年内未对周边村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我局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整。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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