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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3369/2021-115279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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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

​《玉环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1-12-29 10:35 浏览次数: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1-12-29 10:35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保证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玉环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30日,于2022年1月28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虞儒斌    联系电话:0576-87221867

联系单位: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科)

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187号     邮编:317600

玉环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保证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综合测绘成果,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和土地批准要求进行复核、确认的行政行为。

1.0.3  在玉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定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2 基本规定

2.0.1  单宗土地的建设项目如需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最后一期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期满前一年内办理。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商住混合用地申请分期的,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商业类项目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一个宗地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完成分期建设内容并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可分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待整宗用地全部完成建设并经核实符合要求后,一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如分期建设内容达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下限要求的,可按原分期用地范围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允许工业和仓储物流项目(工业地产项目除外)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期(幢)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待整宗用地全部完成建设并经核实符合要求后,一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如分期(幢)建设内容达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下限要求的,可按建设用地范围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0.2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2  规划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2.0.3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

2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0.4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如下:

1  总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土地权属界线)及坐标、建筑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围墙平面位置及平面定位、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和起坡点位置、地下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地上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绿线、蓝线、紫线、黄线、高压线走廊距离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和土地批准内容和要求;

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核查建设用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数量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和土地批准内容和要求;

3  房屋建筑单体:各单幢房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室内标高、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4  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5  拆除情况:规划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6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2.0.5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实行联合验收的,按联合验收程序进行:

1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2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规定第2.0.4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3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和土地批准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在正式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之前的服务工作以及核实过程中未按照规划许可和土地批准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理工作,均不计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理期限。

3 规划核实标准

3.1 合理误差定义

3.1.1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建设工程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属于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合理误差指施工轻微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建筑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误差数值。

3.2 总平面布局核实标准

3.2.1  建设用地红线及建设用地面积核实标准如下:

1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用地红线坐标和面积应以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和面积为准;

2  实测围墙线局部与规划许可围墙线存在偏差,偏差小于等于0.2米的为合理误差,可予通过规划核实,超出建设用地红线部分不予确权登记;

3  实测围墙线内建设用地面积超出批准建设用地面积的,增加值不超过批准建设用地面积2%,且不大于200平方米的为合理误差,可予通过规划核实,超出的建设用地面积不予确权登记;

4  按建筑基底面积供地的,实测建设用地面积超出批准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的为合理误差,可予通过规划核实,超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

5  实测围墙线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实测围墙线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按建筑基底面积供地地块的实测建设用地面积超合理误差范围的、非建筑基底面积供地地块的实测地上建筑超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或实测地下建筑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3.2.2  建筑位移、建设间距、建筑退线核实标准如下:

1  建筑主要控制点坐标、建筑间距、建筑退线的实测值相比规划许可数值的偏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有日照、消防要求的还应满足相关规范和技术规定要求。

2  建筑主要控制点坐标、建筑间距、建筑退线的实测值相比规划许可数值的偏差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在满足日照、消防要求的前提下,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

3  非工业地产类工业项目建筑主要控制点坐标、建筑间距、建筑退线的实测值相比规划许可数值的偏差,不大于0.5米的为合理误差;其他项目建筑主要控制点坐标、建筑间距、建筑退线的实测值相比规划许可数值的偏差,不大于0.2米的为合理误差。

4  实测建筑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距离数值小于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3.2.3  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门卫房、设备用房等的核实标准如下:

1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消防、人防、电力、环卫等设计要求或其他规范规定要求,引起经规划许可建设的门卫房或配电房、水泵房、污泥暂存房、垃圾收集房等设备用房位置局部调整的,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没有变化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不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2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非工业地产类工业项目和政府投资类项目的门卫房,在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不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不涉及利害关系人的,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门卫房超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合理误差,门卫房建筑面积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

3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非工业地产类工业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的配电房、水泵房、污泥暂存房、垃圾收集房等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不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且不涉及利害关系人的,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配电房、水泵房、污泥暂存房、垃圾收集房等设备用房超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合理误差,配电房、水泵房、污泥暂存房、垃圾收集房等设备用房建筑面积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

4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非工业地产类工业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无围护结构的停车棚,在满足消防规范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将无条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业主自行解决。”后予以临时保留,不纳入核实范围,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5  其他情形,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2.4  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位置核实标准如下:

1  房地产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位置(含地上和地下)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采取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2  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2.5  场地竖向标高核实标准如下:

1  实测场地竖向标高超过规划许可要求数值小于等于0.1米的为合理误差,可予通过规划核实,有日照、消防要求的还应满足相关规范和技术规定要求。

2  实测场地竖向标高超过规划许可要求数值大于0.1米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在满足日照、消防要求的前提下,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若因消防、人防、市政等部门要求,或因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原因,导致场地竖向标高超出合理误差的,建设单位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3  规划许可单幢建筑的,按±0.000室内竖向标高进行核验,合理误差参照场地竖向标高执行。

3.2.6  机动车地面停车位位置改变核实标准如下:

1  位置改变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2  位置改变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无法整改的,采取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3.2.7  基地机动车开口、地下室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有调整的核实标准。

1  位置调整,满足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且不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采取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2  位置调整,未能满足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但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且不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采取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3  位置调整,未能满足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又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人,未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核实标准

3.3.1  建筑面积核实标准如下:

1  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面积相比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增加值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补缴相关规费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上限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按受让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面积相比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增加值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整改。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面积相比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增加值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整改。

2  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2)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3) 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4)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3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审核,在最后一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核算各分期合计的面积误差。

3.3.2  房地产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规划核实标准如下:

1  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2  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3.3  建筑密度核实标准如下:

1  建筑平面位置、尺寸等实体建设基本按规划许可要求实施,实测建筑密度相比规划许可建筑密度的增加值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可予通过规划核实。实测建筑密度相比规划许可建筑密度的增加值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但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实测建筑密度相比规划许可建筑密度的增加值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且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或实测建筑密度相比规划许可建筑密度的增加值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改变建筑布局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整改。

2  建筑密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有出让住宅、商业、办公类及工业地产类项目小于等于0.5%。

(2)非工业地产类工业项目小于等于3%。

(3)其他项目小于等于2%。

建筑密度合理误差换算后的建筑基底面积增加值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3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审核,在最后一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核算各分期合计的建筑密度误差。

3.3.4  机动车车位尺寸和数量规划核实标准如下:

1  实测各类车型机动车位尺寸应符合相应车型的标准尺寸要求,不相符的,不予认定为该车型机动车位。

2  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的地下车库机动车车位,不予认定为机动车车位。

3  房地产项目,实测机动车车位数量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4  除房地产项目外,实测机动车车位数量符合规划许可要求或规划条件要求或建设用地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或规划条件要求或建设用地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3.5  建筑高度核实标准如下:

1  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且建设项目自身或者影响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需按规定进行整改。除上述情形外,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2  非工业地产类工业项目,实测建筑高度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米为合理误差。

3  除非工业地产类工业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的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建筑高度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2)建筑高度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3)建筑高度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3.3.6  建筑层高核实标准如下:

1  非工业地产类工业项目,实测地上建筑层高超出规划许可建筑层高,增加值小于等于0.3米的为合理误差,未引发特殊层高面积计算规则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2  房地产项目实测地上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建筑层高相比的差值,小于等于0.05米的为合理误差,未引发特殊层高面积计算规则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3  除非工业地产类工业项目和房地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测地上建筑层高超出规划许可建筑层高,增加值小于等于0.15米的为合理误差,未引发特殊层高面积计算规则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4  建设工程实测地上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建筑层高相比,超过合理误差范围,但未引发特殊层高面积计算规则且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还应采取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5  建设工程实测地上建筑层高超出规划许可建筑层高,引发特殊层高面积计算规则,但建筑面积增加值尚在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还应采取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3.4 其他内容核实标准

3.4.1  建筑立面造型、材质、色彩核实标准如下:

1  建筑主体色调、材质、风格未改变,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影响较小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2  位于工业区内但并非紧邻主干道两侧的,建筑主体材质、风格未改变,实际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存在较大色差或不一致,但尚可满足城市设计要求或与周边相邻地块建筑相协调,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3  位于工业区紧邻主干道两侧,以及工业区以外的,实际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存在较大色差或不一致,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4  实际建筑立面材质与许可材质不一致,降低立面材质品质和成本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提高立面材质品质和成本或采用同等品质立面材质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若涉及利害关系人,应采取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3.4.2  建设工程在施工图阶段有局部合理调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1  建筑内部增加或减少隔墙(影响产权分割的除外)。

2  建筑内部房间尺寸变化。

3  经消防部门同意的建筑内部增设或减设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等(自建住宅除外)。

4  单一性质建筑(住宅除外),内部功能用房位置的调整、增减。

5  楼梯间、电梯间等因设备设置要求空间加大或减少。

6  不影响建筑整体立面效果的前提下,建筑门窗移位、增减,门窗大小微调,门窗开启方式改变,建筑外轮廓尺寸局部调整,阳台造型局部调整。  

3.5 确认书载明信息

3.5.1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中应当载明土地复核用地规模、土地用途、工程核实总建设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等。

3.5.2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附图。附图中应当以表格形式附上技术指标核实数据,如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地上和地下)、幼儿园独用土地面积等;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3.5.3  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确认书和附图中无法详尽表述的内容以确认的测绘报告为准。

3.5.4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载明信息参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4 附  则

4.0.1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4.0.2  测绘单位应对提供的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越权编制或违法提供虚假测绘成果,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或测绘成果不真实的单位,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0.3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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