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原有住房调剂给村经济合作社适用条件及办理流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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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申请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前应将多余的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组织,原则上应自行拆除原有住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申请建房村民原有住房调剂给本村经济合作社: 1.申请建房村民应拆住房与他人联建,拆除后影响相邻房屋安全的; 2.申请建房村民应拆住房在省级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内,因保护建设需要,经乡镇(街道)同意不需拆除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可以按以下流程办理调剂手续:申请建房户向村经济合作社提出调剂申请——村经济合作社根据上述调剂条件进行审查并与申请方进行协商——召开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的与申请方签订《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调剂老屋协议书》——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承诺书》——填写《农村村民退回宅基地调剂住房审批表》——乡镇(街道)审批同意——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核查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非交易办理农房不动产转移登记。 附件:1.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调剂老屋协议书 2.承诺书 3.农村村民退回宅基地调剂住房审批表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26日 附件1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调剂老屋协议书 甲方: 乡(镇、街道) 村经济合作社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乙方易地新建住宅,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的要求,应拆除乙方原有老屋。由于乙方应拆老屋与他人联建,拆除后影响相邻房屋安全,按照《玉环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41号)规定(或:由于省级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建设需要),在乙方提出申请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收回乙方原坐落于本村 用地(包括主建筑物、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同意将乙方所有的老屋房产证号(不动产证号)为: 的房屋所有权调剂给甲方。 二、乙方在取得新宅基地批准书后 日内必须腾出原有老屋,腾出费用由乙方负责,腾出的老屋由村集体统一安排。 三、乙方调剂给甲方的老屋,甲方可以用于出租或安排本村其他村民居住等,乙方无权干涉。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附件2 承诺书 本村 因易地建造住宅,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本应拆除 所有的原坐落在 、建筑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的 层老屋。因应拆老屋与他人联建,拆除后影响相邻房屋安全(或:由于省级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建设需要),经 申请,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意 退回原使用的老屋宅基地使用权及调剂其上住房给本村经济合作社的申请。本村经济合作社承诺: 1、调剂收回的房屋由村集体统一管理 ,其使用对象、使用时间、使用费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将相关情况向全体社员公开。 2、调剂收回的房屋在拆除条件符合时,必须无条件拆除,并注销相关证件。 3、本承诺书一式2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执一份。 承诺人: 村经济合作社(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村民退回宅基地调剂住房 审 批 表 玉 环 市 镇(乡) 人 民 政 府(街道办事处)
注:本表格一式五份,调剂双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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