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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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活动,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称重大行政决策或决策)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机关内部管理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审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年度目录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应当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一节 程序启动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并提请审议。 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政府部门法定职能确定,涉及多个部门或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市政府办公室可以指定多个部门共同承办,同时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草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和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跟踪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制定说明。 第九条起草决策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等单位的职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决策影响范围内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公告决策信息、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征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确需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控性等进行论证,并对决策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五条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专家本人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意见是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对于未采纳的专家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原因,充分保护专家参与决策论证的积极性。 专家论证意见总体采纳情况应在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时一并报告并在相关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中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并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决策承办单位是实施风险评估的主体,评估主体负责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做到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条社会风险评估应当全面分析相关群众和社会公众可能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提出的质疑,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草案,并在决策草案制定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意见、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决策草案经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承担本单位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送市政府。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制定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意见的相关材料,材料包括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和理由说明; (四)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五)涉及其他部门重要职责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办公室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可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单位并要求其补充、完善。 第二十五条 对决策草案材料齐备的,市政府办公室将材料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节 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六条 决策草案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第二十七条审议决策程序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决策草案的内容; (二)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表意见; (三)市政府领导发表意见; (四)根据审议情况,市长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可以视情况简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的具体工作要求,分解决策执行任务和责任,加强对决策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的要求,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简化审批程序,积极配合决策执行单位实施决策。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承办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工作,掌握决策承办和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问题,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审计局按照法定职责对决策涉及的有关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及决策执行工作向市政府、决策执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办公室、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意见建议办理制度,对意见建议及时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对已实施的决策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适时提请市政府依法作出修改决定。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决策后评估机制,明确评估方法和标准,落实决策后评估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市政府认为有必要。 决策评估报告应当包括: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意见评价; (四)相关执法体制、机制适应情况; (五)后续措施建议。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决策后评估,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三十六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和决策执行单位分别负责决策作出和执行过程中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归档的记录、材料包括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政府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三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程序的,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则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建立本级、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玉政发〔2016〕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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