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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定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03 14:28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03 14:28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定》《玉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规定的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居住地域、从事职业、参与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组织包括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参与主体的广泛性、针对性和专业性。

公众参与的范围、相关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第七条 市政府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公众参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规定的民意调查、开放式听取意见、专题调研、专题座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列席会议等。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就重点问题座谈研讨,听取基层、相关群体代表和有关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座谈会召开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题会议的议题、议程和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公众代表和其他与会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二条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真实记录、及时答复公众的意见、建议和咨询;对较为集中的问题,可以采取接受媒体专访、政务新媒体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三)对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采取直观、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向公众提供参与体验、监督的途径。

公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市政府和决策承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五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下列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决策实施提供便利:

(一)决策草案以及相关说明材料。

(二)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决策承办单位以及联系方式。

(四)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便于公众参与的原则,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平台,发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交流互动:

(一)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

(四)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平台。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公众合理意见建议;对未采纳的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决策解读和咨询答复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众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或者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充分听取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草案的决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建立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将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消极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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