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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复决字〔2020〕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2-04 15: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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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4 15:52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玉政复决字〔202035

 

申请人:陶某某。

被申请人:玉环市公安局,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池涛,职务:局长。

申请人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1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12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01222日予以受理,于2021119日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撤销玉环市公安局20201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返还被收缴人民币1400元。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前往某某公园是为要债,不是赌博。2020121日下午三点到四点,申请人前往某某镇老车站附近某某公园向案外人王某某(外号小胖)要债3500元,并没有在场所里赌博。

二、申请人视力残疾,无法参与赌博。申请人眼睛视力只有1米左右,大的物品能看到,左眼视力0.06,右眼视力0.07,根本无法参与现场赌博。

三、关于被没收的钱财,申请人未参与赌博,钱财不是赌资不应没收。2020124日下午,某某派出所让拘留所里面的警官拿了一张申请人个人财产的1400元押金单,说这个是赌资要没收,让申请人签字按手印,对此申请人既没签字也没按手印。

申请人没有赌博,被申请人的处罚是错误的,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1400元个人财产,还申请人清白。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3.《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1211452分,被申请人指挥中心接群众举报,称在玉环市某某镇老车站旁边的庙里面有人在赌博,接警后被申请人指派某某派出所前去处置,处警民警发现在某某老车站附近庙边有人赌博,处警民警在赌博现场附近当场抓获毛某某、叶某某、池某某、申请人(陶某某)、杨某某五名涉嫌参赌人员,并从杨某某身上查获疑似赌资1788.5元,从毛某某身上查获疑似赌资100元,从申请人(陶某某)身上查获疑似赌资1400元,之后又在某某镇抓获涉嫌参赌人员朱某某、林某某,经调查证实2020年12月1日下午某某老车站附近庙边确实有人赌博,赌博方式为“三名”,抓获的涉嫌参赌人员朱某某、池某某对自己参赌的行为供认不讳,虽然毛某某、申请人(陶某某)、杨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拒不承认,但参赌人员朱某某、池某某能够指认出毛某某、杨某某、申请人(陶某某)等人有参与赌博。此外,林某某、叶某某也能够指认出毛某某、杨某某及申请人(陶某某)等人有参与赌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毛某某、叶某某、池某某、申请人(陶某某)、杨某某、朱某某、林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

二、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0年12月1日14时52分,被申请人指挥中心接群众举报,称在玉环市某某镇老车站旁边的庙里面有人在赌博,接警后被申请人指派某某派出所前去处置,处警民警发现在某某老车站附近庙边有人赌博,处警民警在赌博现场附近当场抓获毛某某、叶某某、池某某、申请人(陶某某)、杨某某五名涉嫌参赌人员,依法对五名涉嫌参赌人员进行口头传唤,并依法对涉嫌参赌的朱某某、林某某进行传唤,经调查取证,认定朱某某、毛某某、池某某、申请人(陶某某)、杨某某参与赌博违法事实成立。经处罚前告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朱某某、毛某某、池某某、申请人(陶某某)、杨某某分别处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他们随身携带的赌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陶某某)等五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等,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三、申请人(陶某某)的辩解理由不成立。申请人(陶某某)辩称自己当时是到赌场内寻找一个叫“王某某”的人要债,经调查,当时赌博现场未发现有叫王某某的人,查询某某本地户籍资料时也没有查到名叫王某某的人。经调取申请人(陶某某)通话记录,发现121日当天其与4个手机号码有通话记录,这4个手机号码机主中没有叫王某某的人。但申请人(陶某某)与本案赌博人员毛某某有两次通话记录,与一个叫陆某某的人有一条通话记录,经查,陆某某系有多次赌博前科的人员。调查申请人(陶某某)前科时发现其有多次开设赌场和赌博前科,赌博当日其一个人从温岭跑到玉环一个野外赌博场来讨债本身就无合理性。因此,综合全案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陶某某)辩解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 朱某某询问笔录;2.朱某某辨认笔录(3份);3. 林某某询问笔录;4. 林某某辨认笔录(2份);5. 叶某某询问笔录;6. 叶某某辨认笔录(3份);7. 池某某询问笔录;8. 池某某辨认笔录(2份);9. 毛某某询问笔录;10.杨某某询问笔录;11. 陶某某询问笔录;12. 检查笔录;13. 证据保全决定书3份;14.通话记录及机主分析;15. 受案登记表;16. 传唤证;17. 检查证;1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份;19. 行政处罚决定书5份;20. 收缴物品清单;21.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执行回执;22. 电子缴款凭证;23. 归案经过;24. 池某某、毛某某、陶某某、朱某某前科情况;25. 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20201211452分,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玉环市某某镇老车站旁边的庙里面有人在赌博,接警后被申请人指派某某派出所前去处置,处警民警发现在某某老车站附近庙边有人赌博,赌博形式为三名,处警民警在赌博现场附近当场抓获申请人及朱某某等五名涉嫌参赌人员,从申请人身上查获疑似赌资1400元,并对申请人及朱某某等涉嫌参赌人员依法口头传唤。

在传唤过程中申请人虽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拒不承认,但参赌人员朱某某、 池某某,现场人员林某某、叶某某均指认申请人参与赌博。经调查取证,结合现场抓获情况以及涉嫌参赌人员的笔录,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成立,并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处罚告知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规定于20201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申请人5日,收缴赌资人民币1400元。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申请人称前往案涉赌场不是赌博而是问王某某要债一事。被申请人当场抓获涉嫌参赌人员没有名叫王某某人员,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当日通讯记录也并未查询到申请人与王某某有过通讯,且申请人也未向本机关提供任何关于王某某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便本机关进行核查。故此,对于申请人前往案涉赌场是为向王某某要债而非赌博这一辩解,本机关不予采纳。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赌资应当收缴。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玉环市某某镇老车站附近山上当场抓获申请人及朱某某等涉嫌参赌人员,并从申请人身上查获赌资人民币1400元。经传唤,在场的朱某某、 池某某、林某某及叶某某均指认申请人参与赌博。调查取证后,被申请人认定了申请人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规定作出了案涉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申请人5日,收缴赌资人民币1400元。故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属程序合法。20201211452分,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称在玉环市某某镇老车站旁边的庙里面有人在赌博,接警后受案登记并迅速处警,抓获了申请人及朱某某等涉嫌参赌人员,依法对涉嫌参赌人员进行人身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依法对涉嫌参赌人员进行传唤以及通知家属并制作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依法扣押涉案赌资并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查实案情后,对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方式告知申请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收缴物品清单,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家属。故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系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1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24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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