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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21-10545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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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玉环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政策的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03 16:51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03 16:51

政策原文

玉环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政策的方案》,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01年我市制定出台《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玉政发〔2001〕69号),青苗补偿费按实际种植的青苗类别进行补偿:水稻每亩1000元:文旦树未投产期每株10-50元(年限1-5年)、初果期每株60-80元(年限6-8年)、成果期每株90-120元(年限6-8年),初果期和成果期每亩按40株计算,特殊较大的按评估补偿等等。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制定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提出对我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进行调整、完善,并起草制订《玉环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政策的方案》。

二、制定出台的主要内容

一、本方案适用范围玉环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参照玉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有关政策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按实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1)。

(三)地上青苗原则上采取市场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即根据征地时被征收土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品种、规格、密度、大小等结合市场行情评估后给予补偿。评估价格低于本方案标准下限的按本标准下限补偿(具体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2、3)

三、有以下情形的,其种植(养殖)物和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恶意抢种、抢栽、抢建、抢养殖的;

(二)违法搭建的设施及建筑;

(三)种植(养殖)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养殖)密度的部分;

(四)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四、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前后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通知解读机关: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林建平,         联系电话:0576-8721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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