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复〔2021〕9号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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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玉政复〔2021〕9号
申请人:华某。 被申请人: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康路1号。 申请人华某不服被申请人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于2021年3月4日作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于2021年3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贵府责令被申请人履职处理某镇联建房桩位外移有关事宜。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贵府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玉政复决字〔202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职事宜。理由如下: 2020年3月17日玉环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地块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属于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第四页),“申请人所述地块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不属于被申请人(楚门镇)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楚门镇)不具有向申请人出具桩位整改书的法定职责(第五页)”。至今玉环某镇联建房,仍旧坑坑洼洼荒地一片。 为早建房,建好房。依《玉环市违法建筑处置意见》第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浙江省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申请人请求贵府责令被申请人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职处理某镇联建房桩位外移(处置意见书)事宜及其他。 为此,申请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实事实办。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玉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玉政复决字〔2020〕4号)复印件一份;3.《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2020〕第*号)复印件一份;4.《测绘成果报告书》复印件一份;5.《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2020〕第*号)复印件一份;6.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7.信件标号为WX202102197*****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信件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地下桩基没有法定处置职权。 1、建筑物的地下桩基不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案涉某镇地块位于某镇某路和某路交叉口东南侧,共9户12间联建,该地块项目已于2019年3月1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建字第(2019)****号。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通过浙江省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依法履职出具桩基外移处置及其他的申请,被申请人就案涉地下桩基具体位置是否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范围之内函询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局于2021年2月25日函复,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包含:建设工程的功能、建筑物的定位、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面积、分层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各层层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材料、色彩等,而建筑物的桩基工程作为具体的结构设计内容,并不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从该规定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仅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这两种情形有权处置,被申请人的职能库虽有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职能,但鉴于案涉地块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地下桩基不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桩基是否移位,均不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形,故被申请人无权处置。 3、房屋建设过程中的监管职能亦不在被申请人。根据《关于厘清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边界的指导意见》(浙建综执【2017】110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及《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玉政办发【2020】40号等文件明确规定: ①应批已批事项。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进行监管。发现被许可人存在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其立即改正或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等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接收的案件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业务主管部门。 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1、申请人不服玉环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玉政复决字(202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能因该决定书没有支持其复议请求而要求市政府责令被申请人履职,而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申请人认为桩基属违法建筑缺乏依据。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本案中,案涉地块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桩基不属于规划许可内容范围,且桩基在地下,地上建筑尚未形成,故认为申请人将桩基视为违法建筑显然缺乏依据。 三、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1、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接到关于案涉地块桩基存在移位现象的信访投诉,同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委托玉环市测绘院对现场进行测量,同年11月15日,玉环市测绘院出具编号为(201911***)《测绘成果报告书》。2020年2月14日和同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在线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分别于同年2月21日和同年3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了《测绘成果报告书》。 2、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通过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依法履职出具桩基外移处置及其他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的时间尚不满60日即提起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四、信访、投诉案件不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职,除了通过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提出申请外,没有提过其他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服起诉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本案系民事纠纷。 申请人与他人在某镇人民政府原办公楼地块联合建房,建房户在联合建房过程中因桩基及其他原因相互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建房事宜搁置,被申请人所属某中队协同当地政府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积极从中调解,因建房户之间的矛盾未能化解,致调解未果,该纠纷在性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建筑物的地下桩基不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被申请人对其没有法定的处置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鉴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一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4.《函》复印件一份;5.《测绘成果报告书》复印件一份;6.办件通知单复印件两份;7.《补正通知书》复印件一份;8.《告知书》复印件一份;9.《信访件反馈单》复印件两份。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5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平台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请求出具某镇某地块桩外移处理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答复“桩位外移处置书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能范围内,故无法出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提起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需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在本案中,某镇某地块商住楼项目西侧第一间现仅出现桩基向西偏移27-32厘米不等的问题,并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形成,即还未形成违章建筑物或构筑物,故此该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1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 处罚-05006-00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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