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21-110816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1-06-03 15:44: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01-2021-0008 | 发文字号: | 玉政办发〔2021〕20号 |
玉政办发〔2021〕20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玉环市残疾人扶助救助办法的通知 |
||||||||||||||||||||||||||||||||||||||||||||||||||||||||||||||||||||||||||||||||||||||||||||||||
|
||||||||||||||||||||||||||||||||||||||||||||||||||||||||||||||||||||||||||||||||||||||||||||||||
|
||||||||||||||||||||||||||||||||||||||||||||||||||||||||||||||||||||||||||||||||||||||||||||||||
![]() |
||||||||||||||||||||||||||||||||||||||||||||||||||||||||||||||||||||||||||||||||||||||||||||||||
JYHD01-2021-0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残联、市财政局制订的《玉环市残疾人扶助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残疾人救助扶助办法 市残联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增强服务残疾人能力,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障类经费 (一)定期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在4600元以内,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6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 (2)一家多残的残疾人。 2.救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3.救助对象已死亡、纳入低保、领取养老金等,由乡镇(街道)及时上报市残联取消补助。 (二)基本生活保障。 1.救助对象。保障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2)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 2.救助标准。对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以下的重度残疾人,其本人按照我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3.救助对象已死亡、纳入低保、领取养老金等,由乡镇(街道)及时上报市残联取消补助。 (三)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救助对象。持证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视同单人户核定)。 (2)救助标准。按照我市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救助对象。持证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2)救助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其它生活需要长期照护分四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是指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500元。 ②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是指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每人每月250元。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二级视力和其他重度以及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125元。 ④其它生活需要长期照护,是指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对于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的,经市民政局、市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原按标准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进行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或有异议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制度根据省残联、省民政厅的指导意见执行。 (3)两项补贴申请及审批。 “两项补贴”申请业务流程分为受理、初审、审核、审定等环节。其中,“受理”环节由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提出申请,或者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中心由窗口服务人员代为申请。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负责初审,市残联负责审核,市民政部门负责审定。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异议复核),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状况核定时间)。相关补贴资格审定通过后,次月开始每月1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两项补贴”审批不再实行初审公示,改为事后定期公布的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4)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②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③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④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⑤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⑥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四)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残疾人: (1)本人已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未满15年,并具有缴费凭证(缴纳基数不超过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距领取养老金不超过5年的。 (2)在企业就业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未满15年,被退出企业需自行缴纳保险费,并具有缴费凭证(缴纳基数不超过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距领取养老金不超过5年的。 (3)持有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且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个体户。本人已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具有缴费凭证(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2.补助标准。 (1)持有《玉环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的,一年一缴的给予80%补助。 (2)其他对象,一年一缴的给予50%补助。 3.补助年限。补助年限最长为5年。 4.申请、审批、补助办法。按“先缴后补”的原则实行。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每年1月底前,持身份证、个体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玉环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市民卡、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向市残联申请,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补助资金发放到其本人市民卡。申请人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期间,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补助。 (五)临时困难补助。 1.补助对象。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发生临时性困难,需要救济和扶助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区别补助,由乡镇(街道)每人每年补助800元以内;特殊情况报市残联审批,市残联根据困难程度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由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审批。确因突发事件导致乡镇(街道)给予的临时补助无法解决困难的,经乡镇(街道)同意后向市残联报送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市民卡复印件各1份。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补助资金发放到其本人市民卡。 4.资金管理。市残联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每年拨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在拨款范围内掌握使用,市残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乡镇(街道)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六)安居补助。 1.补助对象。无房、居住疑似危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7平方米的困难残疾户(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上必须有残疾人名字)。 2.补助标准。 (1)住房修缮,每户补助5000元以内。 (2)扩建住房,每户补助5000—8000元。 (3)新建住房,每户补助12000—15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由乡镇(街道)确定上报对象,市残联走访调查核实,对符合安居工程条件的残疾人,经村居(社区)、乡镇(街道)两级公示确定名单。经公示合格的对象,填写申请表,附身份证、市民卡复印件各1份报市残联。 采取“先建(修)后补”的办法实行,待残疾人房屋建成或修缮完毕,由市残联组织实地验收后,发放安居补助金。已享受安居补助的,五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二、就业类经费 (一)就业扶持补助。 1.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种养殖业或加工业的残疾人。 2.扶持标准。 (1)残疾人个体经营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凭营业执照,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内的补助。 (2)残疾人有一定劳动能力且从事种养殖业或加工业,从业有困难的,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按以下标准实施:
(3)盲人自谋职业从事推拿且正常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给予7000元的补助。 (4)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银行取得10万元以内贷款,按年利率5%的标准进行补助,年利率不足5%的按实计算。每人每年最高限补5000元。 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上述(1)、(2)、(3)项资金扶持。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身份证、市民卡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所在乡镇(街道)核实,报市残联审批同意,补助资金发放到其本人市民卡。 (二)扶贫基地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符合各级残联扶贫基地建设要求,经确认挂牌成立的残疾人扶贫基地。 2.补助标准。 (1)符合玉环市残联扶贫基地建设要求,经玉环市残联确认并挂牌成立的,一次性给予5000—15000元的补助;次年起5年内,按就业的残疾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2)符合台州市残联扶贫基地建设要求,经台州市残联确认并挂牌成立的,一次性给予15000—30000元的补助;次年起5年内,按就业的残疾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3)符合省残联扶贫基地建设要求,经省残联确认并挂牌成立的,一次性给予30000—50000元的补助;次年起5年内,按就业的残疾人数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经所在乡镇(街道)核实,报市残联审批同意后,汇入基地指定账户。 上述(1)、(2)、(3)项补助资金择高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三)技能培训补助。 1.补助对象。本年度参加技能培训的持证残疾人。 2.补助标准。 (1)对参加省、台州市、玉环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且成绩合格者,培训费予以全额补助。 (2)经玉环市残联审批同意,个人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职业培训且成绩合格者,培训费予以全额补助。残疾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最高给予3000元补助,培训费不超过3000元的,按实补。 (3)经玉环市残联审批同意,特殊专长残疾人参加特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每天50—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4)对参加玉环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委托的各类培训,依据不同情况,给予交通费、误工费及食宿费的补助。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凭身份证、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补助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培训费用票据等证件报市残联审批后给予补助。 (四)集中安置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 1.奖励条件。 (1)集中安置企业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集中安置企业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3)集中安置企业残疾职工的月工资水平必须在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2.办理程序。 (1)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奖励标准:对安置台州籍残疾职工25%以上的集中安置企业,其超出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两倍给予奖励。 (2)残疾职工安置比例以月度认定为基数,全年平均计算。年安置台州籍残疾职工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年安置台州籍残疾职工超25%比例人数按四舍五入进行计算。 (3)凡年安置台州籍残疾职工超25%的集中安置企业,应于每年1月份提出上年度奖励的申请,并填报《集中安置企业超比例安置奖励审批表》,经审核后,发放奖励资金。 盲人按摩机构、工(农)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填报《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奖励审核表》(1式5份),向市残联提出奖励申请,经市残联对该用人单位安置的台州籍残疾职工人数进行审核,发放奖励资金。 (五)按比例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培训补助。 1.补助对象。新安置未经就业培训的残疾人,与残疾职工正式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按比例就业单位。 2.补助标准。依安置人数和工作岗位情况,给予每人每月300—5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为3—6个月。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报市残联审批同意后,由市残联将补助资金汇入其单位银行账户。 (六)按比例就业单位无障碍设施补助。 1.补助对象。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与残疾职工正式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按比例就业单位。 2.补助标准。依安置人数、工作岗位和设备价值补助,最高限补8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设备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报市残联审批同意后,由市残联将补助资金汇入其单位银行账户。 (七)按比例就业企业超比例奖励。 1.奖励对象。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2.奖励标准。以按比例就业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为基准数,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进行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超过基准数1人以上的企业,给予超比例安置残疾人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四舍五入取整数。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市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3.审批、发放办法。经年检审核后,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由市残联汇入企业银行账户。 (八)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补助。 1.补助对象。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 2.补助标准。按工疗残疾人数,每人每天补助餐费8元(每月按22天计算)。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倍予以补助。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经市残联审核或验收通过,给予20000元以内的补助。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名单、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正式批文、身份证复印件,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补助资金汇入其单位银行账户。 (九)残疾人之家补助。 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残疾人之家”,新建的给予不少于10万元补贴,改、扩建的给予不少于5万元补贴;对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残疾人之家”,新建的给予不少于6万元补贴,改、扩建的给予不少于3万元补贴。 2.运行补贴。运行补贴原则上对月均在册服务对象数量15人及以上的每季不少于3万元;月均在册服务对象人数每增加5人每季增补1万元。补贴主要用于服务人员经费、机构水电及场租、服务对象伙食、开展或购买残疾人专项服务等费用。在册服务对象中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辅助性就业人员不能重复计算。 3.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补贴。市残联对各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年度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以奖代补经费,每个机构每年给予5万至10万元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以考核得分为系数实施分档补贴。 (十)职业技能比赛奖励。 1.奖励对象。 (1)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的代表队、选手。 (2)输送职业技能人才的单位和有特殊贡献的个人。 2.奖励标准。 (1)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的代表队、选手的奖励标准如下:
(2)在残疾人职业技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奖励3000—5000元,个人奖励1000—3000元。 (3)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比赛获奖的,如上一级残联有发放奖金的,则参照上一级残联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三、教育类经费 1.补助对象。 (1)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包括职高)、中专、大专、本科院校及以上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 (2)国家承认学历(电子注册)的中专、大专、本科以上及成人教育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 (3)就读特教学校的残疾学生。 (4)合作办学、送教的相关机构。 2.补助标准。 (1)高中(含职高、中专)每学年补助2000元;大专每学年补助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学年补助5000元。残疾人家庭子女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 (2)成人教育残疾学生获得毕业证书后,给予一次性补助。中专补助3000元;大专补助4000元;本科及以上补助5000元。残疾人家庭子女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 (3)在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学前特殊教育阶段,每学期补助1000元;小学阶段每学期补助1200元;初中阶段每学期补助1500元;高中阶段每学期补助1800元。 (4)合作办学、送教的机构根据相关协议及文件给予补助。 上述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学校开具发票的额度。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身份证或户口簿、入学通知书、学校学制证明、缴费凭证、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残疾人家庭子女则需附户口簿复印件1份),经村居(社区)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市残联审批同意,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补助资金发放到其本人市民卡。已享受上级就学补助的,则不再享受该政策。 四、康复类经费 (一)大病医疗补助。 1.补助对象。 (1)住院医疗自负部分在2000元以上,属于低保或低保边缘的残疾人。 (2)住院治疗自费部分在20000元以上、自负部分在2000元以上的其他残疾人。 已参加由市残联统一支付的商业保险对象则不再享受大病医疗补助。 精神残疾人精神疾病住院治疗补助另行规定。 2.补助标准。住院治疗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补助后的自负部分费用,残疾人自负2000元后的超额部分,低保残疾人补助70%,低保边缘残疾人补助50%,其他残疾人补助30%。每年累计最高限补20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本人身份证、出院记录、医保结算清单或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补助资金发放到本人市民卡。 (二)肢体功能性障碍康复补助。 1.补助对象。患有肢体功能障碍,需要康复、治疗的残疾人。 已参加由市残联统一支付的商业保险对象则不再享受大病医疗补助。 2.补助标准。康复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补助后,低保残疾人补助70%,低保边缘残疾人补助50%,其他残疾人补助30%。每年最高限补10000元。 3.申请、审批、补助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本人身份证、出院记录、医保结算清单或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补助资金发放到本人市民卡。 (三)髋或膝关节置换手术补助。 1.补助对象。需要髋或膝关节置换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补助后,每例最高补助10000元(实际费用不超过10000元的,则按实际费用补助)。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本人身份证、出院记录、医保结算清单或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补助资金发放到本人市民卡。 (四)白内障手术补助。 1.补助对象。白内障患者。 2.补助标准。 (1)在定点医院手术的,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补助后,每例最高补助1500元(实际费用不超过1500元的,则按实际费用补助)。 (2)经市残联确认同意,在非定点医院手术的,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补助后,每例最高补助12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在定点医院手术的,由定点医院与市残联统一结算。在非定点医院手术的,附本人身份证、转诊手续、出院记录、医保结算清单或医疗费用票据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补助资金发放到本人市民卡。 (五)家庭无障碍改造补助。 1.补助对象。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1)残疾人自行改造的,最高限补6000元(实际费用不超过6000元的,则按实际费用补助)。 (2)市残联集中组织改造的,根据实际补助或采取实物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本人身份证、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市残联实地审核、审批同意,补助资金发放到本人市民卡。属省级项目的按省里规定执行。 4.残疾人享受家庭无障碍改造补助或康复训练器材进家庭的,5年内不再享受。 (六)康复训练器材进家庭。 1.补助对象。需要在家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免费发放。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市残联审核确认后发放。属省级项目的按省里规定执行。 4.残疾人享受康复训练器材进家庭或家庭无障碍改造补助的,5年内不再享受。 (七)辅助器具配发。 1.配发对象。符合条件的肢体、听力、视力及精神、智力残疾人。 2.配发标准。 (1)假肢安装全免,支具(矫形器)10000元以内,其他3000元以内。 (2)听力类3000元以内。 (3)助视类3000元以内。 (4)精神、智力类1000元以内。 3.配发要求。辅助器具由市残联统一实物配发。符合配发条件的残疾人在同一年度内,按照省级辅助器具目录,结合残疾人实际需求,可配发大额辅助器具1件、小额辅助器具1件。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各类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4.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市残联审批同意,到市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领取。属省级项目的按省里规定执行。 (八)肢体(含脑瘫)康复训练补贴。 1.补贴对象。 (1)0—6周岁(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 (2)7—12周岁(未满13周岁)的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 (1)0—6周岁(未满7周岁)对象,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 (2)7—12周岁(未满13周岁)对象,每月最高补贴2000元,每年最高补贴20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登记表,附身份证或户口簿、服务手册、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补贴资金发放到本人市民卡。 4.其他未尽事宜且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属省级项目的按省里规定执行。 (九)智力康复训练补贴。 1.补贴对象。 (1)0—6周岁(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 (2)7—12周岁(未满13周岁)的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 (1)0—6周岁(未满7周岁)对象,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 (2)7—12周岁(未满13周岁)对象,每月最高补贴1200元,每年最高补贴12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登记表,附身份证或户口簿、服务手册、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补贴资金发放到本人市民卡。 4.其他未尽事宜且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属省级项目的按省里规定执行。 (十)听力、言语、精神、孤独症(自闭症)康复训练补贴。 1.补贴对象。0—6周岁(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登记表,附身份证或户口簿、服务手册、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补贴资金发放到本人市民卡。 4.其他未尽事宜且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属省级项目的按省里规定执行。 (十一)视力康复训练补贴。 1.补贴对象。0—6周岁(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登记表,附身份证或户口簿、服务手册、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补贴资金发放到本人市民卡。 4.其他未尽事宜且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属省级项目的按省里规定执行。 (十二)儿童肢体矫治手术补贴。 1.补贴对象。 0—16周岁(未满17周岁)具有肢体矫治手术指征的肢体、多重残疾(含肢体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 每人给予最高12000和6000元的补贴,分别用于手术(含术前必需检查)和术后院内康复训练。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登记表,附身份证或户口簿、服务手册、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补贴资金发放到本人市民卡。 4.其他未尽事宜且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属省级项目的按省里规定执行。 (十三)人工耳蜗手术补贴。 1.补贴对象。0—6周岁(未满7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 (1)对具有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每人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并给予12000元的手术等费用补贴。每人只可享受1次。 (2)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听力残疾儿童,按照省级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登记表,附身份证或户口簿、服务手册、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补贴资金发放到本人市民卡。 4.其他未尽事宜且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属省级项目的按省里规定执行。 (十四)人工耳蜗升级体外处理机补贴。 1. 补贴对象。 已安装人工耳蜗8年以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 2. 补贴标准。 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每人只可享受1次。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登记表,附身份证或户口簿、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补贴资金发放到本人市民卡。 4.其他未尽事宜且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属省级项目的按省里规定执行。 (十五)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1. 补贴对象。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0—6周岁 (未满7周岁) 的残疾儿童。 2. 补贴标准。 每月补贴600元,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登记表,附身份证或户口簿、服务手册、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补贴资金发放到本人市民卡。 4.其他未尽事宜且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属省级项目的按省里规定执行。 (十六)疾病住院及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1.参保对象。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 2.保险期限。每次保险有效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理赔流程。参保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负责受理,开展相关理赔服务工作。 五、文体类经费 (一)文体基地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符合各级残联文体基地建设要求,经确认挂牌成立的残疾人文体基地。 2.补助标准。 (1)符合各级残联基地建设要求,经市级、地市级、省级残联确认并挂牌成立的,按照级别不同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0、20000、30000元的补助。 (2)次年通过复审的基地,按参加活动的残疾人人数每人每次补助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市残联验收确认后给予补助。 (二)文体培训、活动补助。 1.补助对象。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 2.补助标准。 (1)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短期文体培训、比赛、活动的残疾人,误工费按照每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演出、技能展示的残疾人,劳务费按照每次150元的标准发放。 (2)在文体方面有较好基础或有培养潜力的残疾人,经市残联审批同意,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文体培训且成绩优异的残疾人,每年补助3000元以内的培训费,最长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3)长期参加省队、国家队训练的残疾人,分别给予每天30、50元补贴。 (4)经市残联确认确实需要的陪护人员,每人每天补贴1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凭相关文件、证明、培训合格证书和培训费用票据,经市残联审批同意后发放。 (三)文体奖励。 1.奖励对象。 (1)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各类残疾人文体比赛的代表队、选手。 (2)输送、培养文体人才的单位和个人。 (3)在文体方面有特殊才能的残疾人。 2.奖励标准。 (1)体育类比赛奖励。
(3)参加集体项目获奖的团队和个人按照实际情况经市残联研究后发放奖金。 (4)在残联系统举办的文体比赛上,如设最佳组织奖,则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奖励1000—3000元。 (5)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比赛获奖的,如上一级残联有发放奖金的,则按照上一级残联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6)在培养、输送文体人才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奖励5000—10000元,个人奖励1000—3000元。 (7)组织训练、服装、道具等经费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市残联研究确定后给予补助。 (8)对有特殊才能的残疾人及其作品创作给予适当补助。 3.发放办法。发放现金或汇入其银行账户。 (四)残疾人事业宣传奖励。 1.奖励对象。 (1)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残疾人事业宣传获奖作品或个人。 (2)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3)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的单位、家庭、个人。 2.奖励标准。 (1)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残疾人事业宣传获奖作品或个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2)在残联系统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中获得荣誉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奖励3000—5000元,家庭和个人奖励1000—3000元。 (五)文化产品、康复体育器材补助。 1.补助对象。确有需要的困难持证残疾人。 2.补助标准。按市场价采购,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经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市残联审批同意后统一采购发放。 4.享受非耗损类的残疾人文化产品、康复体育器材补助后5年内不再享受同一品种补助。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均为玉环籍持证残疾人,其中集中安置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可放宽至台州籍持证残疾人;白内障患者仅要求为玉环籍。 (二)本办法所指的“以内”“以上”均含本数。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