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省级出台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共39项) |
序号 | 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补助、补贴项目名称 | 补助、补贴对象 |
1 | 《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 | 省残联 |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 自行购买基本型辅助器具并符合补贴的残疾人 |
2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 | 省残联 | 残疾人就业扶持经费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3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 | 省残联 |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 | 接受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补贴到个人的残疾儿童家庭 |
4 |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 | 省残联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5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的通知 》(浙委办发〔2020〕29号) | 省建设厅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 | 符合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条件,并实际完成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 |
6 |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 | 省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
7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7号) | 省民政厅 | 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 农村“三老”人员 |
8 | 《关于调整我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浙老工委〔2010〕4号) | 省民政厅 | 百岁老人保健金 | 百岁老人 |
9 | 《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1〕5号) | 省民政厅 | 困难群众节日临时生活补助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0 |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7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和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0〕92号) | 省民政厅 | 精减职工(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 | 精减人员 |
11 | 《关于省政府对农村“三老”人员给予每人每年500元医疗费补助的实施意见》(浙民救〔2008〕73号) | 省民政厅 | 医药费补助 | 农村“三老”人员 |
12 | 《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全省推广树葬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18〕68号) | 省民政厅 |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 生态殡葬对象 |
13 |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职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9〕95号) | 省民政厅 | 定补人员丧葬补助费 | 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精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 |
14 |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81号) | 省民政厅 | 养老服务补贴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 |
15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 | 省民政厅 | 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 |
16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 | 省民政厅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 | 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
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17 |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 省民政厅 | 临时救助 | 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
省民政厅 | 最低生活保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18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 | 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
19 | 《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 | 在本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高耗能(现为装配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第四阶段)》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具所有人 |
20 | 《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9〕16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 | 低收入农户 |
21 | 《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8〕16号)、《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31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机购置补贴 |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22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粮食生产贷款贴息 | 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 |
23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农〔2016〕52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数据口径和补贴发放对象由各地自行确定 |
24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抓好2021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49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粮油规模种植补贴 | 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油菜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主体 |
省农业农村厅 | 订单良种奖励 | 与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种子生产者 |
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 | 早稻、晚稻、小麦订单奖励 | 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稻谷和小麦的种粮主体 |
25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20〕9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猪规模养殖场引种补贴 |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种猪场引进种猪的存栏100头以上规模猪场 |
26 |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8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遗属补助 | 遗属人员 |
27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9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国企改革后有关职工社会生活补助 | 遗属人员 |
28 | 《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6〕65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传统海洋捕捞渔民生活补助 | 海洋捕捞渔民 |
29 |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 | 《办法》废止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关规定参保并领取相应待遇 |
30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 | 毕业年度回原籍的就业困难或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 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 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 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 |
31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9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职业培训补贴中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 原则上应是参加培训的劳动年龄段的劳动者。各地可将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业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
32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 |
33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参保城居养老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从年满60周岁次月可领取城居养老金(其中,1949年12月31日前出省的人员无需缴费,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2014年7月11日后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员必须缴费满15年;其他人员应缴费满1年以上) |
34 |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 |
35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20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2〕5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 |
36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话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0〕46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 | 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且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给予监护补助;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看护补贴 |
37 | 《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 | 省医保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
38 |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 | 省医保局 | 医疗救助补助 |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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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等职业教育 | 国家奖学金 |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
免学费 |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国家助学金 |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
普通高中 | 免学费 | 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免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国家助学金 | 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
义务教育 | 营养改善计划 | 对全省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
生活补助 | 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
学前教育 | 保育费资助 |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