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复〔2021〕18号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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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玉政复〔2021〕18号 申请人:吕某某。 申请人:吕某某。 被申请人:玉环市人民政府玉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32号。 申请人吕某某、吕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玉环市人民政府玉城街道办事处未对《关于要求履行对塘里村委会违法决定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申请》进行答复的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1月23日,本机关作出玉政复决字〔2020〕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吕某某、吕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12月3日,申请人不服该复议决定,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月25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10行初1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机关作出的玉政复决字〔2020〕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本机关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8日签收该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本机关于2021年5月28日进行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履行对塘里村委会违法决定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塘里村委会违法决定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玉环市玉城街道塘里村村民,现得知2007年10月2日玉环市玉城街道塘里村委会作出“凡是外嫁女,都不能享受本村村级分红”的决定。申请人认为,塘里村委会作出的“凡是外嫁女,都不能享受本村村级分红”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是明显相抵触的。塘里村委会上述决定是赤裸裸的歧视妇女,严重侵害了我们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塘里村委会违法作出的决定负有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也未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明显违法。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现特向贵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2.《关于要求履行对塘里村委会违法决定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申请》复印件两份;3.塘里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4.邮件交寄单复印件一份;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一份;6.《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邮件形式收到申请人吕某某、吕某某提交的《关于要求履行对塘里村委会违法决定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申请》,并于当日受理该申请。2020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于2020年9月10日当日向申请人当面送达,申请人已收到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已作出明确答复,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行政不作为。 二、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处理意见。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已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要求进行回复,并阐明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修订版本)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经调查核实,对于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由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塘里村决议经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表决。两申请人外嫁后,并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户籍虽在塘里村,但早已不在村集体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也从未履行相应村民义务,要求享受塘里村村级分红的诉求不合理。 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恳请贵单位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EMS快递物流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2.《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3.塘里村会议纪要复印件两份;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两份;5.照片打印件一张。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关于要求履行对塘里村委会违法决定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塘里村村委会所作“凡是外嫁女,都不能享受本村村级分红”的决定进行责令改正。2020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0年9月10日当日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代替行政履职行为系履行法定职责不当,属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政府对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村规民约有责令改正的职责,该职责系行政监督的范畴,申请人据此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其对塘里村村委会所作“凡是外嫁女,都不能享受本村村级分红”的决定进行责令改正,系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被申请人应通过相应的行政程序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对申请人所提出的请求进行答复,并阐明事实与理由,但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请求作为信访诉求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应将性质和处理程序不同的申请纳入信访救济途径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代替行政履职行为系履行法定职责不当,属程序违法。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申请人所提的《关于要求履行对塘里村委会违法决定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所提的《关于要求履行对塘里村委会违法决定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申请》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14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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