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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7360259725/2021-112003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1-09-29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玉农水〔2021〕77号

关于印发《玉环市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09-29 14:55 浏览次数:

来源: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09-29 14:55

各有关单位:

现将《玉环市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1年9月7日

玉环市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台州市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长效管护机制的意见》(台农饮办〔2019〕7号)及《玉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县级统管”,是指由具备水务行业相关资质,具有实力的单位对辖区内各农村饮用水工程及供水承担县级统管工作,进行统一设施管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水质管理、统一维修养护管理等,确保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为保障农村饮用水问题而兴建的城市向农村延伸的供水工程、联村供水站和单村供水站等供水设施及其供水管理。

第三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对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是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依法核发供水单位取水许可等相关证件,牵头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和实施考核管理,依法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卫健、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

各供水站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供水站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单位(栈头水站运行管理单位为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各供水站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应全面落实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并对监督检查单位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条 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为全市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单位,负责城市管网向农村延伸供水的日常运行管理,负责联村、单村供水站日常制水、设备维护、净化消毒、水质检测等统管技术服务指导工作;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农村供水站的考核办法和做好考核管理;协助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水站管理单位做好农村水源地保护、安全防范以及重大活动、节日期间和极端天气的供水安全。

第五条 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经理为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第一责任人。统管单位应设立专门办公室,落实专职统管人员和兼职管理人员。配备统管综合管理人员1名,统管巡查员2名。综合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各项生产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工作,指导解决各供水站的生产难题、生产运行资料的汇总工作,当发现水源、水质发生较大变化或异常时,及时上报并作出相应指导。统管巡查员负责生产设备、净水设施、在线仪表的巡检和维护保养(2次/月)和技术指导(包括净水药剂和消毒剂的投加量控制、反冲洗控制)、水样采集等,做好设备的周期性维护保养及记录台帐工作,指导生产应急抢修任务,督促各供水站管水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根据原水水质情况及水质检测数据及时调整加药量、认真填写各种原始记录。

第二章  农村供水站职责

第六条 农村供水站的水处理工艺应规范合理。净水工艺、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供水量、运行管理条件等确定。药剂投加应以计量为主,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必须通过论证,安全有效后方可采用,进厂水必须配备计量装置。

第七条 农村供水站须配备合格的管水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八条 管水员应爱岗敬业,负责工作,熟悉本供水站的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情况。管水员文化程度至少在初中以上,能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管水员对供水站每日至少巡查一次,水源地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检测原水浊度、pH值,出厂水的浊度、余氯和pH值,检查设备运行状况,配制生产药剂并根据原水的水质情况及时调整各种药剂投加量来确保供水水质,详细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条 每个农村供水站须配备浊度仪、余氯和pH检测设备及配套试剂。

第十一条 对恶劣天气(比如台风、暴雨),管水员应加强对农村供水站的巡查,并提前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管水员应根据药剂的使用量到指定地点领取生产药剂,配合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统管服务人员对农村供水站的水质检测,设备运行、药剂投加、台账检查,并接受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考核。

第十三条 管水员应加强巡查,重点检查管网漏损和用户水表。水费计量收费,原则上按月收费,水费收缴率不低于95%,低保户每月可减免5吨水费。单村供水站水价应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确定。鼓励农村供水站实行阶梯式水价,阶梯式水价政策可参照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相关政策。

第三章  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统管服务职责

第十四条 统管人员负责对农村供水站的制水设备管理、运行、反冲洗、消毒等技术指导工作,对管理范围内各农村供水站进行生产质量的监管控制;

第十五条 统管人员对每个农村供水站至少2次/月巡检,主要包括生产设备、净水设施的运行、在线仪表的维护,药剂的投加检查,水质检测等,并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六条 统管人员每次巡检时现场检测出厂水的浊度、余氯、PH、肉眼可见物。农村供水站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原则上每月一次日常指标检测,由统管人员采样并送至公司化验室检测,检测结果盖章后每月底前报行业主管部门,统管单位视水质情况可增加检测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检测)和频次。

第十七条 按规定采购、储存、发放各种生产净水药剂。

第十八条 对恶劣天气(比如台风、暴雨),统管人员应加强对各供水站的监管频次。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站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人员工资等支出。

第二十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专项资金80万元,用于联村供水站和单村供水站的设备维护、更新改造、药剂购买、水质检测、宣传培训、考核奖励及大麦屿高位供水工程水价成本补差等。统管单位每年3月底前上报年度财政资金使用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专项资金一次性拨入统管单位,由统管单位按计划使用。资金使用计划调整幅度在5万元以上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统管单位应建立专账,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度结算一次,并将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统管单位应配合农水、卫健、环保等供水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提高安全饮用水、节约用水意识,提高社会和受益群众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和工程运行管护、水费收缴使用的认知水平。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供水主管部门或统管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农村供水站从业人员安全运行管理培训,培训内容着重生产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质检测等方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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