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工时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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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玉特殊工时许〔2022〕7号 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和第五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如下:
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任务的完成。该决定书应向你单位职工公示一周。 本行政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你单位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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