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491M/2022-0026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13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社会救助 | 文件编号: |
【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玉环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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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9〕2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每人按照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特别困难的,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参照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该家庭每人一个月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因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每人按照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三、因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损毁严重,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等之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照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四、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五、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的临时救助。 六、对于特别困难的,可给予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12倍的临时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七、救助金额在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内的临时救助,由各乡镇(街道)审批,在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上的临时救助由市民政局审批。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玉环市民政局玉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玉民〔2018〕20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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