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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491M/2022-0027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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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社会救助 文件编号:

【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玉环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1-13 10:39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1-13 10:39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9〕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调整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可随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变化进行动态调整。2018年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2852元,现调整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21426元。其中,生活费参照低保标准的1.5倍按月发放,为每人每月1155元,集中供养的由各乡镇(街道)敬老院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的发放到个人账户;医疗、生活照料、丧葬费等每人每年7566元(住院医疗费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确定),包括集中供养的零用钱每人每月150元。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三档标准参照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可根据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现调整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三档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年6000元,基本不能自理的每人每年3000元,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年1500元。

三、本标准从2019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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