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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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公(交)罚(告)[2022]第 001 号 被告知人:陈国兵,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4***02197404*****3,驾驶证发证机关: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D。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陈国兵于2021年11月24日10时32分,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当时悬挂无效号牌浙JWQ382),途经玉环市芦浦镇新村红绿灯路口时,因实施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车辆信息核查结果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陈国兵实施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陈国兵处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陈国兵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陈国兵处31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陈国兵处532元罚款的处罚。因陈国兵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陈国兵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国兵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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