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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市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2-01-28 11:07 浏览次数:

来源: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2-01-28 11: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玉环市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2年1月11日



玉环市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为促进我市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控制化解村级债务相关实施意见,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浙农政发〔2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化解村级债务管理的通知》(玉市委办发〔2021〕3号)等相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稳定持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要充分体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既要维护其成员的当前利益,又要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稳步、健康发展。实行分红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保持分红平稳增长和可持续。征地补偿费、国家和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款项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二)量力而行。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并建立以丰补歉机制,严禁举债分红。禁止超支或透支分红,禁止分集体资产。杜绝因行政村规模调整、班子换届、干部离任等因素搞突击分红。一律不得为村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负部分和各部门发文倡导的商业性保险费用(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在参保时另有政策规定的按原政策执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分红:

1.村级债务规模达到或超过警戒线的;

2.每股分红在100元以下的;

3.村级经营性收入无法持续稳定的。

(三)程序合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当年净收益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方实行按份额(股份)分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百分之三十,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公共服务,包括转增资本及公益设施建设等;

3.向成员分配收益;

4.其他。

二、分配程序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管会根据可分配收益情况,提出提取公积公益金及农户分配金额,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村级经济合作社社长召集主持联席会议商议收益分配方案。经会议讨论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社监会进行审核。

(二)征求意见。在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征求股东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三)乡镇审核。征求意见的同时,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报乡镇(街道)审核。

(四)召开会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组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五)公示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后,要将收益分配方案在村务(社务)公开栏中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六)进行备案。方案公示的同时,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备案,公示后如有异议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说明。

备案时需同时提交:

1.村级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备案表;(详见附件1)

2.村级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决议;(详见附件2)

3.资产负债表;

4.公示照片。

(七)实施分配。按照收益分配方案,发放分红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指导,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会商解决,及时完善修订收益分配办法,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范收益分配,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工作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三资”监管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监管,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列入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加强会计核算的业务指导,确保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强化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审计。

(三)履行主体责任。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内部机制,实行民主决策、规范分配,充分发挥社员(代表)会议、社监会的民主决策和监督作用。对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修订并召开会议通过章程。

四、附则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1日起施行。

附件:1.村级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备案表

2.村级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决议

附件1

年度村级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备案表

单位:      经济合作社(盖章)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本年收益


收益分配


一、经营收入


四、本年收益


加:发包及上交收入


加:年初未分配收益


投资收益


其他转入


减:经营支出


五、可分配收益


管理费用


减:1、提取公积公益金


二、经营收益


2、外来投资分利


加:补助收入


3、股东分红


其他收入


4、其他


减:其他支出




农业发展支出




三、本年收益


六、年末未分配收益


本次分红涉及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东    名,股数    股,每股分红      元,分红总金额       万元。本年债务余额       万元,上年度末债务余额是当年度经营性收入   倍。 

社管会意见:


社监会意见:

乡镇(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资料:1、村级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决议;2、资产负债表;3、公示照片。附件2

村级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决议

(    年   月   日通过)

决议的主要内容:                                                                                                                                         

关于    年度收益分配计划,截止    年12月31日,可分配收益    元,提取公积金   元,外来投资分利   元,农户分配   元,其他   元。年末未分配收益    元。本次分红涉及本经济合作社股东  名,股数  股,每股分红   元,分红总金额     万元。

应到代表  名,实到代表  名,到会人数超过应到数2/3,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分配方案的代表  名,不同意的  名,弃权的  名。同意人数占应到会人数2/3以上,决议通过。

经济合作社

年   月   日

同意的代表签字:





































































































弃权的代表签字:

不同意的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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