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行政执法公开 > 玉环生态环境分局 > 行政执法计划及结果

台环玉罚字〔2022〕1 号 台州增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 发布时间:2022-01-05 15:20 浏览次数:

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
发布时间:2022-01-05 15:20

当事人:台州增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0683988366

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机电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XX

案情简要情况:

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机电园区的台州增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你单位有压铸机2台、熔化炉1台、抛丸机1台;2、现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1套正在运行;3、经查阅资料,你单位生产项目环评于2018年审批,未提供验收资料。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原审批的是铝手工浇铸生产线,现场建设生产的是铝压铸生产线。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建设铝压铸生产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铝压铸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你单位项目应报批环评文件为报告表,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项目已是使用阶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一年内未对周边村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上述裁量因子核算对你单位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建设铝压铸生产线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贰拾柒元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2项目应报批环评文件为报告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排放除有毒有害外污染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一年内未对周边村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上述裁量因子核算对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铝压铸生产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综上,结合《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台环发〔2021〕61号)“(二)整体调整罚款金额的情形”,我局对你单位的行为在原裁定的罚款金额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陆仟玖佰贰拾柒元整基础上整体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玖佰贰拾柒元整。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