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玉)罚〔2022〕38号 玉环强磊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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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强磊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MA2DUB4L34,法定代表人马**,西青塘村青兴路77号。 案情简要情况: 2022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西青塘村青兴路77号的玉环强磊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废油桶露天堆放在未硬化的场地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你(单位)废油桶露天堆放在未硬化的场地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六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3计算,你(单位)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建设项目地点在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一年内无投诉。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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