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玉环玉珩机床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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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应急罚〔2022〕7012号 被处罚单位:玉环玉珩机床有限公司 地 址:干江镇小屿门小微园3幢4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施方冠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2022年8月30日下午,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玉珩机床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下列行为:1.电焊工袁庆友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2.阁楼砂轮机未安装防护罩;3.车间二氧化碳空瓶未设置防倾倒;4.未提供安全生产相关台账。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单位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玉应急现决[2022]7007号),责令袁庆友立即退出工作岗位,第2-4项问题限期于2022年9月7日前整改完毕。 玉环玉珩机床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玉环玉珩机床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玉环玉珩机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施方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照片》1套、《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法人代表施方冠和电焊工袁庆友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玉环玉珩机床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施方冠和袁庆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9月1日向玉环玉珩机床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应急罚告〔2022〕7012号),玉环玉珩机床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玉环玉珩机床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决定对玉环玉珩机床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进行缴款,缴款方式有三种,可自行选择一种:1、支付宝(缴款上限1万元,通过余额宝无上限),直接扫打印出的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2、柜面交易(工、农、建、中、农商、邮储六家银行均可,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和银行卡至银行柜台缴款,金额无上限)。3、银联(个人与企业均可,缴款金额无上限),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按步骤完成支付。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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