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2·23”一般机械伤害责任事故行政处罚案调查终结报告 |
||||
|
||||
|
||||
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2·23”一般机械伤害责任事故行政处罚案调查终结报告
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2·23”一般机械伤害责任事故行政处罚案,本局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调查,由陈节、沈香兰为主办理,本案调查已终结,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调查情况 1、案件由来 2022年2月23日6时40分左右,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密杏村的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锻压车间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限的批复》(玉政函〔2019〕19号)的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于当日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和认定。2022年3月25日,事故调查组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形成《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2·23”一般机械伤害责任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复。4月10日,市政府同意本局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本局于4月15日收到市政府的同意批复后,于当日立案调查。 2、案件调查经过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本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后,调查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事故勘查。同时调查人员还对现场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2022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林继明、送料工杜芝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各1份;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公司冲压工袁朝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 经查:2022年2月23日6时30分左右,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锻压车间冲压工张秀琼到车间进行冲压工作。6时40分左右,新员工袁朝军到张秀琼工位观摩学习熟悉工作环境时,发现其不在工位上,车间电灯、电炉开着,冲床处于关机状态。7时左右,公司负责人林继明发现张秀琼仍不在工位上,便让她老公冉友国(该公司隔壁车间冲压工)打电话寻找,并派送料工杜芝虎去锻压车间寻找未果。直到下午张秀琼仍没有出现,电话也无人接听,林继明让杜芝虎再次去寻找,16时30分左右,杜芝虎在冲床背面找到了张秀琼,她左臂被冲床传动轴卷入,身体呈站立姿态,人已失去意识。杜芝虎发现张秀琼出事后马上通知林继明。林继明马上拨打了120电话并报警,医院救护人员到场后发现张秀琼已死亡,后经消防救援,遗体于18时左右救出。 2022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林继明进行了第2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 执法人员共制作《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套、《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询问笔录》4份,获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林继明2021年度年收入证明1份,林继明、杜芝虎、袁朝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通过调查,查明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二、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建议 1、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继明,地址:浙江省玉环市芦浦镇漩港工业区(锻压车间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密杏村),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机配件、齿轮、机械零部件、机床及其附件制造。 当事人: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林继明,身份证号:****************,住址:浙江省玉环市********************,电话:*****************。 2、违法事实 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未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林继明: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所取证据 证据一: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继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套,现场检查记录2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证明2022年2月23日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锻压车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三:林继明、杜芝虎、袁朝军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2022年2月23日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锻压车间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证明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未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证明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林继明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证据四:林继明、杜芝虎、袁朝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证据五:林继明的询问笔录1份,2021年度年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其2021年度年收入为12万元。 证据六:非正常死亡证明1份,证明张秀琼的死亡原因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证据七: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证明2022年2月23日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锻压车间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对事故善后及隐患的整改情况。 4、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林继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林继明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5、裁量理由 在本案中,玉环鹰航机械有限公司有1个违法项,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快速妥善处置后续家属赔偿事宜,办案人员结合实际,故建议对其处以罚款叁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由于林继明2021年度年收入为120000元,故建议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