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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席建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0-20 19:36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0-20 19:36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应急罚〔202210012-1

被处罚单位: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址:注册地址:浙江省玉环市芦浦镇漩门工业城,经营地址:玉环市玉环经济开发区风屿西路22号   邮编:3176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祖良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2022年7月19日下午,玉环经济开发区应急中心执法人员依法对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单位存在1、二层仓库纸箱堆积过高,缺少灭火设施,缺少警示标志;2、二层车间纸箱堵塞出口,通道未保持畅通,部分楼梯间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明显;3、二层楼梯间与其他车间(纸箱仓库、装配车间)隔离不到位,设置木门不符合规范;4、液氩、二氧化碳现场存放未实墙隔离,未设置危化品周知卡;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的安全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对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2]10014号),责令单位于2022年8月5日前整改完毕。

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二层车间纸箱堵塞出口,通道未保持畅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存在液氩、二氧化碳现场存放未实墙隔离,未设置危化品周知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畅通的出口及堵塞通道、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李祖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照片》1套6张,《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总经理李祖良、生产经理席建《询问笔录》各1份,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职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畅通的出口及堵塞通道、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李祖良、席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二人身份的真实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8月29日向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应急罚告〔2022〕10012-1号),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畅通的出口及堵塞通道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贰万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贰万伍仟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贰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单位合并处柒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进行缴款,缴款方式有三种,可自行选择一种:1、支付宝(缴款上限1万元,通过余额宝无上限),直接扫打印出的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2、柜面交易(工、农、建、中、农商、邮储六家银行均可,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和银行卡至银行柜台缴款,金额无上限)。3、银联(个人与企业均可,缴款金额无上限),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按步骤完成支付。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后起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应急管理局

                     20229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210007-2号

被处罚人:席建   性别:   年龄47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职务:生产经理 

单位地址:玉环市玉环经济开发区凤屿西路22号    邮编:317600

2022年7月19日下午,玉环经济开发区应急中心执法人员依法对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单位存在1、二层仓库纸箱堆积过高,缺少灭火设施,缺少警示标志;2、二层车间纸箱堵塞出口,通道未保持畅通,部分楼梯间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明显;3、二层楼梯间与其他车间(纸箱仓库、装配车间)隔离不到位,设置木门不符合规范;4、液氩、二氧化碳现场存放未实墙隔离,未设置危化品周知卡;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的安全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对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2]10014号),责令单位于2022年8月5日前整改完毕。

席建存在二层车间纸箱堵塞出口,通道未保持畅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719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席建存在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畅通的出口及堵塞通道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李祖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照片》1套6张,《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总经理李祖良、生产经理席建《询问笔录》各1份,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职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你存在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畅通的出口及堵塞通道、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李祖良、席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二人身份的真实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829日向席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应急罚告〔202210012-2号),席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席建存在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畅通的出口及堵塞通道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席建叁仟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进行缴款,缴款方式有三种,可自行选择一种:1、支付宝(缴款上限1万元,通过余额宝无上限),直接扫打印出的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2、柜面交易(工、农、建、中、农商、邮储六家银行均可,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和银行卡至银行柜台缴款,金额无上限)。3、银联(个人与企业均可,缴款金额无上限),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按步骤完成支付。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后起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应急管理局

  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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