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723M/2022-12034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文广旅体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1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执法公开 | 文件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玉)文综罚字〔20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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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文综罚字〔2022〕4号 名称:玉环忆童年文具店(金**) 经营者:金** 联系电话:180****3872 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1MA2DTN4H85 经营场所: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清港村培新路**号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1月13日10时10分许,玉环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汤泽农、李敏杰、江天宏、杨璐珊等人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清港村培新路**号的玉环忆童年文具店(金**)内有出版物正在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向该文具店经营者金**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进行检查。该店正常经营,店内摆放有《排球少年》、《魔卡少女樱》、《海贼王》等出版物。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金**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金**表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201册出版物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玉)文综保字〔2022〕1号)。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等工作,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过程中经营者金**一直在现场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1月14日,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金**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1月17日,金**到玉环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接受案件调查,执法人员对金**进行身份核实,在调查询问中金**承认其在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清港村培新路**号的玉环忆童年文具店(金**)中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对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金**对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等进行签字确认。当事人对其未经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清港村培新路**号销售出版物。2022年1月13日10时10分许,你(单位)擅自发行的出版物正在其文具店内售卖,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清点,201册在售书籍总码洋为8071元。截至被执法人员查获当日,你(单位)还未实际售卖出版物。因此,认定为无违法所得。另查明,你(单位)此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你(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 2.行政案件证据5份,证明你(单位)违法经营行为的地点、现场经营情况、数量、物品确认的事实以及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玉)文综保字〔2022〕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你(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进行现场证据固定的需要; 4.《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你(单位)违法经营行为的核实及相关情况的确认;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身份的确认;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对违法主体的确认; 7.《关于提供案件证据的函》《关于提供案件证据的复函》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取得出版物发行相关许可证件。 2022年1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文综罚告字〔2022〕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你(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的零售经营活动,扰乱当地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管理秩序。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已构成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我市出版物市场公平竞争及规范管理的市场环境,鉴于你(单位)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为维护我市出版物市场的良好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本局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排球少年》、《魔卡少女樱》、《海贼王》等共计201册出版物; 2.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玉环支行(缴款单号:33102100122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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