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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复〔2022〕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1-22 10: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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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2 10:24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玉政复〔202243

 

申请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詹某某,系王某某儿子。

被申请人: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玉环市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楚龙,系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玉环市卫生健康局于2022831日作出的玉卫医罚﹝202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9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99日予以受理,于20221020日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于2022831日作出的玉卫医罚﹝202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的程序上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且违法。该决定书称现已查明,2022517日至202288日案发止,申请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事实上是在当天即将申请人的医疗物品全部查封拉走,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即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收集证据后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但被申请人直至817日才作出处理决定。

2、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应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处罚决定书》称2022817日本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这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是申请人只听到被申请人经办人告知申请人被罚款几十万甚至更多的口头告知,而根本没有看到任何公告或书面通知,也没有被口头告知有什么陈述电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显然,被申请人的处罚程序未有上述事实。

二、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实体内容违法。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第三项内容,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壹拾拐万肆仟肆佰元整,这一罚款数额明显过重且违法。

申请人开设的针灸推拿放血的中医疗法,不同于开设其他如开处方,注射等医疗行为,根本不会涉及危害后果的情形,且收费较低,时间短,更为主要的是申请人原有执照和资质证书,只不过几年来一直未有从事本行,未继续办理年审,故属情节轻微。根据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处以违法所得五至二十倍的规定,再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自由裁定基准办法》第五条关于处罚幅度三个层次的规定,对申请人可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退一步说,即使按被申请人认定为违法手段一般的情形,亦应当只处以30%-70%的层次幅度内罚款,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罚款已被拨高到较重的程度,即按十倍的100%进行罚款,这是明显的过重,申请人实属难以接受。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和实体处罚均有违法。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U盘录音一份;3.玉卫医罚﹝202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物品清单复印件一份;5.价格表照片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取得相关资质开展违法执业的事实认定清楚,违法所得认定准确,证据充分。在调查中申请人对此并无异议。

二、被申请人对现场发现的涉案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期限内作出处理。在处罚前,被申请人已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由辩听证等权利,由请人在期限内未行使该权利。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不存在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符合相关规定,无过重情形。申请人提出处罚过重的理由缺乏法律证据支持。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卫医罚202220)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一份;2.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卫医罚告202220)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一份;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复印件七份;5.王某某二维码收款明细单、账户对账单复印件各一份;6.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复印件一份;7.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非法行医联网查询复印件两份;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9.现场笔录复印件两份;10.公告、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11.复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复印件各一份;12.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复印件各一份;13.法律依据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288日,被申请人处卫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2022517日至202288日期间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医师资质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玉环市楚门镇西青山46号一楼002右间为患者开展针灸、放血等中医执业,执业期间针灸、放血等中医执业收入为16440元。2022831日,被申请人经复查后,作出了玉卫医罚﹝202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申请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6440元和相关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164400元。

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五条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医疗服务类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属违法程度一般,一般违法程度的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情节系数为30%70%。在本案中,申请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患者开展针灸、放血等中医执业活动,并获取违法所得16440元,上述违法行为与违法所得金额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申请人询问笔录和申请人签名核实的二维码收款明细予以确认。故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属程序合法。202288日,被申请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医师资质情况下开展针灸、放血等中医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后,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立案,检查现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对部分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按期作出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对申请人有无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医师资质进行核查。查实案情后,对申请人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未发表意见。告知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故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系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玉环市卫生健康局于2022831日作出的玉卫医罚﹝202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17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

第五条  在法律规范规定处罚幅度内,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情节系数原则上划分较轻(30%以下)、一般(30%70%)、较重(70%以上至100%)三个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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