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10210026878894/2022-12056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22-11-09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2022年度玉环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和租金标准》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1-09 10:10 浏览次数:

来源: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1-09 10:10

政策原文

现将2022年度玉环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和租金标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根据2019123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85号)明确2020年,面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住房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和标准规范由省建设厅明确并制定。2021930日,省建设厅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   2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的要求,有必要制定《2022年度玉环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政策措施

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准入对象。   分为4类。第一类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持不变 ;第三类、第四类根据《导则》作文字调整,第三类由 2018 年的新就业无房人员调整为 新就业无房职工、第四类由 2018 年的流动人口调整为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关于准入标准。

1.户籍要求。根据《导则》第5. 3. 2. 1条、第5. 3. 3. 1条和第5. 3. 4. 1条的规定,将第一类准入对象由2018年的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已享受过宅基地审批建房和福利性分房的家庭除外,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调整为申请家庭至少有1个成年成员(享受过福利性分房的家庭和宅基地审批建房时已成年的除外,不含就学期间户口迁入玉环市的学生户籍,下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5年以上;将第二类准入对象由2018年的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已享受过宅基地审批建房和福利性分房的家庭除外,不包括学生户口)1年以上调整为申请家庭至少有1个成年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1年以上;将第三类准入对象由2018年的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1年以上调整为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1年以上,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1年以上;将第四类准入对象由2018年的在本市工作、居住且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1年以上,并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且取得相应积分调整为主申请人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1年以上

2.收入要求。根据《台州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第一类准入对象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为低于上年度玉环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第二类准入对象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为 低于上年度玉环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三类准入对象和第四类准入对象增加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低于上年度玉环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 住房要求。第一类准入对象由2018年的“1人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2人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3人以上家庭现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调整为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第二类准入对象由2018年的在本市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调整为与第一类准入对象住房要求一致;第三类准入对象由2018年的申请人(包括其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申请人(包括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调整为以上两类准入对象住房要求一致;第四类准入对象由2018年的申请人(包括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申请人(包括其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调整为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申请人)人均货币资产。根据《导则》第5.3. 2. 4条、第5. 3. 3. 3条、第5. 3. 4. 3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商品房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的总额规定,经测算,台州市该总额为23. 53万元(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台州 市商品房销售额为1122. 23亿元、商品房销售面积为858. 36万平方米,商品房均价为13074.12元),第一类准入对象确定为低于15万元,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准入对象确定为低于20万元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根据《导则》第5. 3.2.4条、第5. 3. 3. 3条、第5. 3. 4. 3不超过30万元规定,第一类准入对象确定为累计不超过20万元,第二类 、第三类、第四类准入对象确定为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 机动车辆。根据《导则》第5. 3. 2. 4条、第5. 3. 3.3条、第5. 3. 4. 3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0-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第二款 拥有轿(汽)车(不包括经营车辆)的家庭,一律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规定,经测算,台州市10-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1.40 -17.10万元(《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2125号)规定,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950元),并考虑机动车辆的规范表述后,第一类准入对象确定为无非营运机动车辆,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准入对象确定为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5.其他要求。除第三类准入对象由2018年的在本市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调整为主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具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有效期1年以上,且在本市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主申请人取得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最长不超过7;第四类准入对象由2018年的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具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有效期1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调整为主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具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有效期1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主申请人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中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他规定未作调整。

(三)关于特殊对象的审核。

根据《导则》第5. 1. 4条和第5. 3. 1条规定,对于第一类准入对象中已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只审核户籍、住房等条件,不再审核收入、其他财产额度限制等条件。

(四)关于其他事项。

增加规定了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

1.根据《导则》第5. 1. 1条规定,增加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新就业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除外),申请包含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其中主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已婚子女或35周岁以上未婚子女可视作一个独立家庭;

有过离婚史的申请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2.根据《导则》第5. 1. 4条规定,结合实际操作,增加规定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时间为申请当月的前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

3.根据《导则》第5. 3. 2. 3条、第5. 3. 3. 4条、第5. 3. 4. 4条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统一调整为住房及其建筑面积的认定,包含申请之日的前5年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的住房及其建筑面积

4.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增加规定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包括转让、拍卖、赠与等过户未满1年的非营运机动车辆。明确车辆购置价格指含税费购置价。

(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说明:

我市目前共有9个公租房小区,其中汽摩三期、坎门一期、龙溪一期、沙门一期四个小区的租金标准是在2016年确定的,至今没有作过调整。另外安康佳园、汽摩一、二期的租金标准更早,多年来一直是按2014年确定的租金标准在执行。环湖小区和楚门一期公租房小区的租金标准自2018年公布至今也有4年之久。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租赁市场价格的上涨,对于公租房小区租金价格调整也势在必行。因此,在826由住建局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城建集团、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等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同意委托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对我市安康佳园等9个公租房小区的租赁价格进行评估,现根据最新评估结果,拟对我市9个公租房小区的市场租金进行统一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元/·

小区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安怡佳园汽摩一期

10.6

12

安洁佳园汽摩二期

10.6

12

安欣佳园汽摩三期

10.6

12

安康佳园

12

14

安恬佳园坎门一期

11

12

安和佳园龙溪一期

8

10

沙门一期

8.6

12

环湖小区(经济开发区)

9

11

安泰家园楚门一期

9

11

 三、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 01955号);

(四)《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85号);

(五)《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

(六)《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号,以下简称《导则》);

(七)《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玉政发〔200831号);   (八)《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玉政发〔201251号);

(九)《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度玉环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和租金标准的通知》(玉政办发201857)

四、关于租金标准调整的依据

《浙国房估玉字(2022)第GX189-1-8号》、《浙国房估玉字(2022)第GX191号》房地产租赁价值评估报告

解读机关: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牟海燕

联系电话:8175050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