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杨秋勇个体户的行政处罚决定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应急罚〔2022〕2020号 被处罚当事人:杨秋勇个体户 当事人基本情况:杨秋勇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地址:玉环市****************** 邮编:317602 联系电话:************* 2022年10月10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杨秋勇个体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位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双龙康乐路75号的杨秋勇个体户存在以下问题:1.电焊工未持证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2】2056号),责令龚顺林个体户于2022年10月17日前整改完毕。 杨秋勇个体户的第1项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 2022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杨秋勇个体户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杨秋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杨秋勇个体户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杨秋勇个体户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杨秋勇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杨秋勇个体户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杨秋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2022年10月12日,本局依法向杨秋勇个体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应急罚告〔2022〕2020号),杨秋勇个体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杨秋勇个体户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杨秋勇个体户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进行缴款,缴款方式有三种,可自行选择一种:1、支付宝(缴款上限1万元,通过余额宝无上限),直接扫打印出的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2、柜面交易(工、农、建、中、农商、邮储六家银行均可,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和银行卡至银行柜台缴款,金额无上限)。3、银联(个人与企业均可,缴款金额无上限),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按步骤完成支付。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