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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台州明达包装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12 16:30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12 16: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22022

被处罚单位:台州明达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敢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邮编:317602

注册地址: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里澳小微企业园7幢401号

2022年11月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台州明达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位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里澳小微企业园7幢401号的台州明达包装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22058号),责令该单位2022年11月14日前整改完毕   

台州明达包装有限公司1项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 202211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台州明达包装有限公司存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梁敢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台州明达包装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了台州明达包装有限公司存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梁肖华和李晓虹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台州明达包装有限公司存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梁敢明、梁肖华和李晓虹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台州明达包装有限公司委托梁肖华全权处理公司安全生产相关事宜

2022919日,本局依法向台州明达包装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应急罚告〔20222022号),台州明达包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台州明达包装有限公司存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台州明达包装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进行缴款,缴款方式有三种,可自行选择一种:1、支付宝(缴款上限1万元,通过余额宝无上限),直接扫打印出的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2、柜面交易(工、农、建、中、农商、邮储六家银行均可,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和银行卡至银行柜台缴款,金额无上限)。3、银联(个人与企业均可,缴款金额无上限),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按步骤完成支付。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环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向玉环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应急管理局

                  202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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