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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陈申良个体户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12 19:03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12 19: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应急罚〔20229013

被处罚单位:陈申良个体户

 址:龙溪镇工业区 邮编:317609

经营者:陈申良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2022年09月2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龙溪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陈申良个体户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安全问题:1、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上墙;2、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上墙;3、无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并上墙;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5、无安全生产培训台账;6、无应急疏散演练台账。检查后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2】9041号),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9月29日前整改完毕。

陈申良个体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09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陈申良个体户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陈申良个体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陈申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是合法的主体经营单位,具有民事行为主体资格,经营者为陈申良的事实。

2)、《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陈申良个体户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实际情况。

3)、陈申良的询问笔录1份,陈申良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申良个体户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21008日向陈申良个体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应急罚告[2022]9013号),陈申良个体户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陈申良个体户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致使企业存在部分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陈申良个体户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进行缴款,缴款方式有三种,可自行选择一种:1、支付宝(缴款上限1万元,通过余额宝无上限),直接扫打印出的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2、柜面交易(工、农、建、中、农商、邮储六家银行均可,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和银行卡至银行柜台缴款,金额无上限)。3、银联(个人与企业均可,缴款金额无上限),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按步骤完成支付。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应急管理局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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