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台州初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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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应急罚〔2022〕3025号 被处罚单位:台州初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普青工业区 邮编:317604 法定代表人:罗邦燕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2022年10月26日上午,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台州初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办公区与仓储区未进行硬隔离。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2〕3013号),责令限期于2022年11月10日前整改完毕。 台州初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10月26日予以立案。 现查明, 台州初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了台州初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证据三:罗邦燕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台州初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证据四:罗邦燕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其身份的真实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向台州初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应急罚告〔2022〕3025号),台州初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台州初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初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进行缴款,缴款方式有三种,可自行选择一种:1、支付宝(缴款上限1万元,通过余额宝无上限),直接扫打印出的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2、柜面交易(工、农、建、中、农商、邮储六家银行均可,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和银行卡至银行柜台缴款,金额无上限)。3、银联(个人与企业均可,缴款金额无上限),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按步骤完成支付。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环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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