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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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应急罚〔2021〕3号 被处罚单位: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玉环市沙门镇天佑路29号 邮 编:317600 法定代表人:阮晓光 联系电话:*************** 2021年3月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安全问题:1、车间设置的升降机未设置限重标识和操作规程;2、车间设置的消防器材前堆放杂物,一楼车间未规划安全通道,安全出口被杂物阻挡;3、打磨设备附近粉尘堆积严重,简易除尘设备设置在车间内不符合安全要求,无粉尘清扫记录;4、车间内台钻电源线开关安装不规范,未设置防护罩;5、车间电气线路凌乱,多处未套管铺设;6、砂轮机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防护罩缺失;7、厂房二楼、三楼未设置封闭楼梯间;8、喷涂场所多个电气设备不防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投入使用,探头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主机未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9、车间内消防器材未定期检查,部分消防器材失效、损坏;10、未能提供相关安全生产台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日常隐患排查记录等缺失)。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玉应急现决〔2021〕6号),责令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暂时停产停业。 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第2项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9项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3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如实记录以及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证明了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现场照片1套,证明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如实记录以及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阮晓光和阮文康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如实记录以及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阮晓光和阮文康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2021年3月25日,本局依法向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决定不提出陈述或申辩。 综上所述,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未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三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台州澜庭家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进行缴款,缴款方式有三种,可自行选择一种:1、支付宝(缴款上限1万元,通过余额宝无上限),直接扫打印出的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2、柜面交易(工、农、建、中、农商、邮储六家银行均可,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和银行卡至银行柜台缴款,金额无上限)。3、银联(个人与企业均可,缴款金额无上限),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按步骤完成支付。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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