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玉环东方气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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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应急罚〔2021〕42号 被处罚单位:玉环东方气体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黄泥坎 邮编:317600 法定代表人:施黎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2021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玉环东方气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公司安全评价报告于2021年11月22日到期,其安全生产条件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1〕25号),责令玉环东方气体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限期于2021年1月13日前整改完毕。 玉环东方气体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玉环东方气体有限公司存在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施黎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玉环东方气体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了玉环东方气体有限公司存在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施黎明、柯永成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玉环东方气体有限公司存在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安全评价已过期。 证据四:柯永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2月10日向玉环东方气体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应急罚告〔2021〕42号),玉环东方气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玉环东方气体有限公司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玉环东方气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进行缴款,缴款方式有三种,可自行选择一种:1、支付宝(缴款上限1万元,通过余额宝无上限),直接扫打印出的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2、柜面交易(工、农、建、中、农商、邮储六家银行均可,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和银行卡至银行柜台缴款,金额无上限)。3、银联(个人与企业均可,缴款金额无上限),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按步骤完成支付。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西路18号 邮政编码:317600 联 系 人:许子传 陈节 电话:89907622
玉环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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