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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8894/2022-12166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22-12-19 14:11: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1-2022-0016 发文字号: 玉政办发〔2022〕59号

玉政办发〔2022〕59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2-19 14:11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2-19 14:11

政策解读

JYHD0120220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第十七届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4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强化标准创新引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设2个奖项,包括“玉环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玉环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标准奖”)。鼓励各乡镇(街道)设立本级政府质量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标准奖”授奖对象为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

三、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每三年一轮,前二年评选质量奖,第三年评选标准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每年不超过5家。

为强化玉环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创建,设立玉环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包括“玉环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玉环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获奖名额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5家。

第二章  评审组织

四、市政府成立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标准奖”时为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下同)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评委会主任,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市评委会副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定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玉环市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评办负责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二)组织开展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负责向市评委会报告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玉环市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提请市评委会审议;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开展标准创新、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担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六、市评委办在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环节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一般由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评审员应具备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或见习评审员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八、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玉环市行政区域内正常运营的组织;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3.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等情况,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参照市三龙企业评选要求)。

(二)“质量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型企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程度位于行业前列;

2.积极开展质量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进口替代、节能降碳以及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3.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动组织内部质量战略和计划的建立和实施,质量检控及质量考核奖惩,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质量文化创建及推进,质量安全行使“一票否决”。

(三)“标准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主导或组织制(修)订相关标准,并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标准;

2.已经实施2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3.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2年以上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九、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四章  评审程序

十、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公布。

十一、发布通告。由市评委办发出申报玉环市政府质量奖通知,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十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或组织进行自我评价并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证实性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评委办。

十三、资格审查。市评委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十四、资料评审。市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根据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材料评审得分须在500分以上。 

十五、现场评审。市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后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

十六、综合评价。市评委办对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评审工作报告、统计出评审总分(评审总分按资料评审得分×20%+现场评审得分×80%计算),按得分排序以不超过最多评奖数11.2的比例(即不超过6家)提出玉环市政府质量奖提请审议候选名单。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的现场评审得分须在600分以上。

市评委办须在市评委会审议会召开前,对玉环市政府质量奖候选企业或组织在资格审查后至综合评价期间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再次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

十七、审查表决。评审会议由市评委会主任或市评委会主任委托的市评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

市评委会听取市评委办工作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确定初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对评委会审议落选及未入围评委会审议环节但现场评审得分在590分以上的企业和组织,按得分前五名授予玉环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十八、初选公示。市评委办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委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十九、审定公布。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并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二十、获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玉环市政府质量奖奖牌和证书、奖励资金

获玉环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玉环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奖牌和证书。

二十一、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二十二、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由市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5内不得申报玉环市政府质量奖。

二十四、获奖单位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的责任和义务。

二十五、获奖企业或组织使用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时,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

二十六、获奖单位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玉环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七、本办法自20221231日起施行,原《玉环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玉政办发〔201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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