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4082/2022-10113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2-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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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规划信息 | 文件编号: |
玉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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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在完成玉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的基础上,基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遵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最新指示,对《玉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调整完善(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立足于建设“海上都市、美丽玉环”的定位,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全面分析了玉环县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全县土地利用的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制定了各类用地规划和优化布局方案,明确了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并且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规划》是规划期内玉环县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及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各项建设和各级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四章 农用地保护规划 第五章 生态用地保护规划 第六章 建设用地控制规划 第七章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 第八章 土地整治规划 第九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十章 中心城区规划 第十一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发展海湾经济的战略思想,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保护优先、节约先行,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统筹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边界管控,实现规划由“保障向保护”、“增量向存量”、“指标控制向空间管制”的转变,促进玉环县从“本岛时代”向“环漩门湾时代”的历史跨越。 第二条 规划原则(1)保护优先原则: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优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节约集约原则: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 (3)重点保障原则: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重点区块发展用地; (4)多规融合原则:统筹产业、城乡、旅游、农业、海洋、环保、林业等多个规划,积极探索多规融合; (5)公众参与原则:推进公众参与制度,将公众参与制度贯彻到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始终,发挥社会公众对规划的监督作用。 第三条 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4)《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15)《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6)《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1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8)《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19)《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20)《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1)国家和省其他法律法规 2、技术规范与标准 (1)《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 (3)《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 (4)《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及审定办法(修订版)》; (5)《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修订版)》; (6)《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 (7)《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修订版)》; (8)《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修订版)》。 3、指导文件和相关规划 (1)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2)《关于开展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前期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230号); (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5]5号); (4)《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8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12号); (6)《关于加快我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5]276号); (7)《关于加强围填海规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 (8)《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9)《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2006-2020年)》; (10)《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 (12)《玉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3)其他相关规划。 第四条 规划期限规划基期:2005年; 规划期限:2006-2020年; 规划调整基期年:2013年。 第五条 规划范围县级规划范围:为本县所有行政管辖地域,包括3个街道(玉城街道、坎门街道、大麦屿街道)、6个镇(楚门镇、沙门镇、清港镇、芦浦镇、干江镇、龙溪镇)、2个乡(海山乡、鸡山乡),土地总面积为49897公顷。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3个街道(玉城街道、坎门街道、大麦屿街道),土地总面积为21881公顷。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第六条 社会经济发展定位和目标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目标,立足玉环海岛县特色,发挥台州市沿海产业带区位优势,加快融入台州市“一都三城”战略。围绕建设“海上都市、美丽玉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强化创新驱动,通过完善交通体系,提高大麦屿港区开放程度,加快玉环新城建设,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打造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环境优美的生态型现代化滨海中等城市、温台沿海地区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浙东南重要的港口与物流中心以及长三角地区的海岛生态与旅游城市。 到2020年,全县规划总人口为72万,城镇化水平达到85%;GDP达到630亿元;三次产业结构调整比例调整为6:54:4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0000元。 第七条 土地利用战略1、严格保护耕地,提高耕地质量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按照“保护优先、数质并重”的原则,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并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协调好城镇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新增建设应充分利用荒滩等未利用地资源,少占或不占耕地;立足玉环耕地后备资源特色,在生态保护前提下,合理开发荒滩资源;探索多途径、多方式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提高耕地质量。 2、严控建设用地总量,节约集约用地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升质量的总体思路。严格执行各类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标准,在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稳定、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挖潜力度,探索构建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争创全国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 3、注重生态保护,发挥资源优势 落实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优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合理配置海岛空间资源,创造舒适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维护森林资源稳定,保护生态公益林,创建国家级园林县,强化环岛海岸生态景观带保护,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建成经济高效、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富有特色的生态型海岛。 4、优化用地布局,强化空间管制 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调整结构、优化格局,深化全岛新型城市化主战略,科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条”底线,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 深化建设工业化平台,以主城区、玉环新城为中心,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配套集成”的要求,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汽配、发电、石化、环保、船舶、电子、医药、数控机床等先进装备制造业领域,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充分依托大麦屿港区对台贸易优势,以港口为中心,全力打造现代造物流新平台;发挥海岛县优势,发展休闲度假旅游业,打造漩门湾国家级滨海湿地公园、大鹿岛海上森林公园,以乐清湾跨海大桥和甬台温复线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海山乡生态旅游岛建设,保护传统渔村风貌,发展鸡山生态渔都风情小镇,全面打造生态宜居海岛县。 第八条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1、耕地保护 (1)耕地保有量:至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107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上级下达基本农田保护任务8620公顷,规划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720公顷,其中规划安排基本农田预留指标100公顷,主要用于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污染企业搬迁项目、社会公益项目、民生项目、防灾救灾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等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至规划期末,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00公顷。 (4)标准农田保护面积:至规划期末,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460公顷。 (5)新增建设占用耕地:2006-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1198公顷以内,建设占用耕地系数控制在37.07%以下;其中2014-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761公顷以内,建设占用耕地系数控制在51.95%以下。 (6)补充耕地面积:2006-2020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2414公顷;2014-2020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1300公顷。 2、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总规模: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10407公顷。 (2)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至2020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8300公顷。 (3)新增建设用地: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231公顷以内;其中,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65公顷以内。其中,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23公顷,主要用于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污染企业搬迁项目、社会公益项目、民生项目、防灾救灾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等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节约集约利用 (1)人均用地:至规划期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人均居民点用地面积控制在129平方米以内。 (2)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2014-2020年,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不低于85%。 (3)存量土地供应率:2014-2020年,存量土地供应率不低于30%。 (4)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至规划期末,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第九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原则1、合理保障农业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2、优先安排生态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用地; 3、优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新农村建设等民生项目用地; 4、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5、各类用地的扩大以内部挖潜为主,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6、科学合理开发滩涂资源。 第十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1、农用地结构调整 科学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努力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 2013年,玉环县农用地面积为2655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3.21%;规划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2792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5.97%,较2013年净增加1376公顷,比重上升2.76%。耕地面积从2013年的10868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0107公顷,净减少761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面积761公顷,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1300公顷,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2、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优化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加大存量建设用地内部挖潜力度。 2013年,玉环县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017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40%;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040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0.86%,较2013年净增加230公顷,比重上升0.46%。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从2013年的8185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8300公顷,净增加115公顷,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3、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适度开发和利用其他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2013年,玉环县其他土地面积131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39% ;规划到2020年,其他土地面积1156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3.17%,较2013年净减少1606公顷,比重下降3.22% 。 第十一条 农用地布局优化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重点保护玉环县北部清港镇、楚门镇等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并加大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和地力提升资金投入,稳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合理调整农用地内部结构,大力培育文旦、柿子等特色农产品,完善配套农业设施用地;维持林地面积的基本稳定,维护生态安全,将生态林区、水源涵养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布局优化构建“一城、两区、两翼、两小镇、多点”的城乡空间结构。整合城乡建设用地,保障各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通过设置用地门槛等政策引导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引导城市建设向城区、港区、中心镇集中,工业向经济开发区、滨港工业城集中;大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升级、鼓励实施“退二进三”、“退二优二”工程,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十三条 生态用地布局优化强化“三产联动、绿色发展”的生态产业,加大“由点到面、覆盖全县”的生态工程项目,坚持“三位一体、长效推进”的生态建设机制。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的有机结合,强化对漩门湾国家湿地公园、大鹿岛森林公园、玉环观光农业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地的保护。 第四章 农用地保护规划第十四条 耕地保护规划1、落实上级下达耕地保有量任务10107公顷。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结合现有耕地数量、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及补充耕地潜力,将耕地保有量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均有耕地保护任务,耕地保护面积较大的有清港镇、大麦屿街道、玉城街道、沙门镇和干江镇等。 2、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2006-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1198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系数37.07%,较原规划46.67%减少了9.60%,其中2014-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761公顷;2006-202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2414公顷,其中2014-202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1300公顷,规划期内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占补平衡。 3、积极推进优良耕作层表土剥离工作。全面实行优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制度,探索建立优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与建设项目开工挂钩机制,做好优质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调配方案,统筹安排耕作层表土的使用,规划期内建设占用优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面积不少于13公顷。 4、加大耕地质量提升力度。规划期间重点对清港镇、芦浦镇、干江镇和沙门镇等乡镇的质量相对较差的耕地和新增耕地分批次进行质量提升,并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通过旱地改水田、造田造地、中低产田土壤改良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努力实现耕地总量与质量双赢。 5、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1、基本农田布局 上级下达给玉环县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8620公顷,各乡(镇、街道)共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720公顷,其中规划安排基本农田预留指标100公顷。玉环县基本农田分布较多的乡镇有玉城街道、大麦屿街道和清港镇。 2、基本农田调整情况 遵循现状基本农田布局“大稳定、小调整”原则,优先把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划入:将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优质耕地、集中和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共划入基本农田面积715公顷。 基本农田划出:将已被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与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重叠的部分耕地、因扩展边界调整涉及的基本农田划出基本农田保护区,共划出基本农田面积859公顷。 基本农田调整前后对比: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后,玉环县基本农田耕地质量平均等级由原来的9.03等提高到8.93等,基本农田中6°以下耕地所占比例提高了4.94%,基本农田质量有所提升。 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后,玉环县已建高标准基本农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比例达98.60%,其中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比例达98.60%;玉环县已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比例达97.20%,其中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比例达97.20%。 3、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 规划期内,玉环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面积8296公顷,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8720公顷(部分基本农田落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均有分布,在清港镇、玉城街道分布较为集中,质量相对较高。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较大的乡镇(街道)有玉城街道、大麦屿街道和清港镇等。 乡级规划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要求: (1)按照县级规划的基本农田调入调出标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2)细化落实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保障县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质量; (3)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外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粮食功能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范围内的优质耕地和6至8等较高等别耕地应补充划入。 第十六条 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在基本农田划定基础上,全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000公顷,主要集中在清港镇、沙门镇和干江镇。 乡级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标准: ——优先将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功能区和二等以上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 ——集中连片,地块面积原则上在20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破碎度较低的耕地区域。 ——耕地坡度级别在6°以下的耕地,规划粮食功能区、高标准基本农田、二等以上标准农田可适度放宽到坡度≤15°。 ——耕地质量等级在6—9等,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优先选择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 第十七条 标准农田规划加强标准农田保护,确保标准农田数量和质量,落实标准农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制度。本次规划上级下达玉环县标准农田保护任务为2460公顷,分布面积比较大的乡镇有清港镇和干江镇。 第十八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规划规划期内,上级下达玉环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1740公顷,2010-2013年,玉环县已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1266公顷。2014-2020年,规划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面积474公顷。已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 第十九条 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2010-2013年,玉环县已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679公顷。2014-2020年,规划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面积686公顷。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 第二十条 园地保护规划重点发展文旦、柿子等特色果园,建设优势果产品,调整园地布局,加强园地改造和管理,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适应种植经济作物产业发展需要,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滩集中发展,重点发展特色果园。 第二十一条 林地保护规划严格控制林地减少,保障森林覆盖率,通过合理安排林种分布,优化林地资源配置,提高林地使用效益。我县林地资源主要集中分布在玉环县北部的清港镇、楚门镇、龙溪镇、干江镇及南部的玉城街道、坎门街道等6个乡镇(街道)。规划期间加大对生态敏感区域的管制力度,积极实施交通干线和河流水系的林网工程。 第五章 生态用地保护规划第二十二条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的总目标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构建生态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五水共治取得明显成效,重要生态功能区得到切实保护,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得到有效协调,最大限度减少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对土地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把玉环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生态高效、土地可持续利用能力强的生态宜居海岛县。 第二十三条 生态空间格局以环境功能区划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形地貌、主要山脉及其走向、水系及其涵养地、林地、耕地、近海及海洋服务功能等要素,强调河流生态廊道和山体林地保护,构筑“两轴、两带、两片、多点” 的玉环整体海岛生态格局。 两轴:一是玉环半岛延伸至本岛的连绵山脉,二是平原河网和漩门江形成的水脉。山与水是玉环重要的生态要素,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载体。 两带:一是乐清湾滩涂湿地保护带,二是滨海防护带。乐清湾形成的大面积滩涂湿地,适宜水产养殖,体现海洋经济特色。玉环陆域东部与现有的东南部和干江一带的山体林地共同组成滨海防护带。
第二十四条 生态保护红线玉环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556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1.35%,主要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公益林、海域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土地进行严格保护,严禁不符合生态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 乡级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求: (1)细化落实县级规划中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 (2)与村庄建设规划等建设规划充分衔接; (3)允许对县级规划中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适当变形和补充; (4)生态保护红线需落实到图斑,且需以河道、交通线路、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标志物做为划定界线。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园大鹿岛景区是省级海岛森林公园,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位于玉环县鸡山乡境内,由大鹿岛、小鹿岛、中鹿岛和大小洞精岛四部分组成,规划面积约为36.79平方公里,其中岛屿面积为1.18平方公里,海域面积有35.61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为85.7%,森林公园核心保护区面积1.18平方公里划入禁止建设区。 第二十六条 湿地公园玉环漩门湾国家湿地公园地处乐清湾东部,与雁荡山隔湾相望,总面积31.48平方公里,其中浅海滩涂7.06平方公里,水域16.7平方公里。2011年12月成功申报为国家级湿地公园,并获得“中国生态保护最佳湿地”称号。湿地公园核心区域13.88平方公里划入禁止建设区。 第二十七条 海岛保护玉环县行政管辖海域范围内列入《中国海域海岛标准名录(浙江分册)》的海岛有156个,其中居民海岛9个,无居民海岛147个。2011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玉环披山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以海洋珍稀濒危生物、重要渔业品种及其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将披山岛群划入禁止建设区,保护类和保留类无居民海岛划入限制建设区。 第二十八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水域、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划玉环里墩-大坑里-横培-石门坎-玉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玉环大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玉环龙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玉环小闾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玉环芳杜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玉环双庙水库-东风水道饮用水源保护区、玉环里澳水库-里岙山塘-营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玉环小陈岙-牛栏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8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属于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面积3738公顷划入禁止建设区。 第二十九条 生态公益林玉环县是海岛县,生态区位十分重要,是我省海防林建设的重要区域。玉环县现有生态公益林中,国家级公益林3137公顷,省级公益林5822公顷。2583公顷生态公益林划入禁止建设区,已包含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 第三十条 生态保护用地调整的特点1、保护类型更加丰富全面 调整完善后的生态保护用地类型涉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和海岛保护,是对调整完善前生态保护用地类型的细化和完善,保护类型更加丰富全面。 2、保护面积大幅度增加 调整完善前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92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86%,而调整完善后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增加到556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1.35%,是调整完善前的6倍多。 3、保护范围落位更加精准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中充分与林业、海洋、环保、水利和旅游等部门进行多次衔接,与相关部门专项规划进行多次融合,真正做到无缝对接,保护范围精准落位,确保避免出现规划实施期间各类规划相矛盾的现象。 第六章 建设用地控制规划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控制总体目标加强多规融合,统筹城乡发展,从规划源头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严格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边界约束与计划数量管控双管齐下,推动新增空间优化配置与存量空间盘活使用同步进行,提升空间利用效率,优化空间利用结构,达到“调结构、优格局、促发展”的目标。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040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8300公顷。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465公顷以内。 第三十二条 城镇用地控制与布局玉环县位于台州市的沿海产业带,是台州南部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环境优美的生态型现代化滨海中等城市、温台沿海地区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浙东南重要的港口与物流中心以及长三角地区的海岛生态与旅游城市。规划形成“中心城区、港北区块、两小镇”三个规模等级层次的城镇体系。 第I级:中心城区,即港南城区包括玉城街道、坎门街道、大麦屿街道和漩门三期,是玉环公共服务及生活居住服务中心城区,玉环海岛特色及海岛体验旅游的集中展示区,汽摩配工业集聚区。 第II级:港北区块,包括港北片区和沙干片区,其中港北片区包括清港、楚门和芦浦三镇;沙干片区包括沙门、干江、龙溪三镇。港北片区形成以商贸、旅游、机械工业、家具、包装、高新产业为主导的滨海生态城镇区;沙干片区形成以机械工业、海产品加工、包装和新兴工业为主的产业发展基地。 第III级:两小镇,指海山乡和鸡山乡。海山乡为高端休闲度假区、海岛高尚社区、风情海岛小镇;鸡山乡依托于大鹿岛景区发展为生态休闲渔都风情小镇。 2、重大产业集聚平台 (1)浙江玉环经济开发区 浙江玉环经济开发区位于玉环岛与楚门半岛之间,以漩门湾为中心,由漩门二期和漩门三期组成,主要利用荒滩等未利用地进行农业开发和建设用地开发。 漩门二期位于玉环岛北部,主要涉及芦浦镇、清港镇、楚门镇三个镇,总面积约55平方公里。漩门二期依托以漩门湾国家湿地公园为代表的广袤的生态绿地,实现生态保护、都市服务、产业发展三大核心功能,包括中央休闲区、核心商务区、高端居住环、文化休闲环(生态缓冲环)、北区居住区、湿地公园、南区生态社区和南区生态产业园等八大重点区块,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安排新增建设用地200公顷。 漩门三期位于玉城街道东部,区域总面积约45平方公里,是浙江省对台服务基地、温台地区产业服务基地和玉环县域公共服务中心,实现港口后台服务、对台商贸服务、生产性服务、海洋科教服务、城市公共服务、旅游休闲服务和海岛特色居住与社区服务等功能,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61公顷。 (2)大麦屿港区 大麦屿港区位于大麦屿街道,是台州港的综合性枢纽港区,规划港口岸线32公里,其中深水岸线20公里,是台州目前唯一可建第四代集装箱码头的港区,是广州至宁波港之间难得的一个可建10万吨级泊位的深水良港,包括普竹、连屿、大麦屿、大岩头、鲜迭等5个作业区。大麦屿港区主要利用荒滩等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安排新增建设用地41公顷。 (3)沙门滨港工业城 沙门滨港工业城位于沙门镇境内,区域内土地以废弃盐田和荒滩为主,将逐步形成以阀门水暖、汽配等制造业为主的综合性工业集聚区,规划范围10平方公里,本次调整完善安排新增建设用地35公顷。 (4)干江滨港工业城 干江滨港工业城位于干江镇内,区域内土地以废弃盐田和荒滩为主,是玉环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综合集聚区,规划范围1.7平方公里,本次调整完善安排新增建设用地54公顷。 3、城镇扩展边界划定 规划划定城镇扩展边界规模7164公顷,到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396公顷以内,2014-2020年,新增城镇用地不超过780公顷。主要用于中心城区、各镇驻地、滨港工业城等城镇以及产业集聚区的建设。 乡级规划城镇扩展边界划定要求: (1)细化落实县级规划中划定的城镇扩展边界; (2)与镇域发展规划相衔接,优先保证重点发展区块; (3)优先避让生态用地,优先避让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4)应与县级下达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旅游用地规划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和保护相结合原则,以“海韵渔情、休闲渔都”为特色,发展海岛休闲旅游业,重点开发海洋风光、海岛风景和海滨风情,形成以现代化港口城市为依托的综合性海洋海岛休闲旅游区。规划形成“一带、二区、二线”为空间构架的全县旅游资源及产品开发的格局。其中“一带”是指古镇风情旅游带;“二区”是指位于港北及海山的玉环商务生态旅游区和位于玉环东南坎门、鸡山的玉环大众滨海休闲旅游区;“二线”指海上邮轮游线和环岛邮轮游线。重要景区包括漩门生态农业与填海湿地旅游区、苔山塘世界名柚园、木杓头亲水海水湖休闲度假区、大鹿岛海岛海洋旅游区、鸡山、坎门渔都风情旅游区等。2014-2020年,玉环县新增旅游用地19公顷。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与布局1、村庄类型 将玉环县农村居民点类型划分为:村改居、中心村、基层村、撤并村四种类型。通过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和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加快中心村培育建设,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共规划村改居型村庄78个,中心村14个,基层村131个,撤并村47个。 2、村庄规划指引 村改居型:将城镇扩展边界周边,具备城镇功能的村庄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规划建设若干集中安置点,安置需要搬迁的农民。同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实现社区化管理。 中心村型:作为镇域的副中心,承担一定经济、文化辐射功能。规划期内,对中心村采取鼓励加引导的发展方针,既要控制其无限制膨胀,也要给予适当的发展规模,满足自身功能的完善;中心村的建设实施既要以集约用地为目标,又要遵循村庄整体风格与景观环境相统一。 基层村型:对于人口、规模适宜,大部分建筑为新建或质量良好,基础设施基本完备,生产生活较为便利的村庄继续予以保留。基层村不鼓励发展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安排或适当安排少量的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农民建房建议原拆原建,或安排到邻近的中心村。 撤并村型:将人口少、用地规模小、布局分散,基础设施落后,不利于现代化生产和生活的自然村落以及位于生态敏感区内的村落和因重点工程建设及其他原因需要搬迁的村落进行整体搬迁,向城镇或中心村集聚。 3、村庄用地规划 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687顷以内。2014-2020年,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352公顷,通过存量挖潜和原拆原建方式解决82公顷。 乡级规划村庄扩展边界划定要求: (1)与村庄发展方向相协调,主要将中心村纳入村庄扩展边界范围,基层村可以划入,但应控制规模扩张,撤并村原则上不得划入村庄扩展边界; (2)村庄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突破村庄建设规划的规划范围。 第三十五条 基础设施用地规划与布局1、交通用地: 加快县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铁路、公路、水运网建设,构筑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干线航道为主通道,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支线航道为基础,以公路枢纽和港口码头为节点的多类型、多层次县域综合交通体系,引导县域开发过程和整合县域空间结构。规划形成“四纵四连一疏港一环一覆盖一港区”的水陆交通主骨架结构。 “四纵”——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玉环段、76省道泽坎线玉环段、76省道复线玉环段和坎门与76省道复线连接线; “四连”——凡塘至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湖雾连接线、76省道与76省道复线连接线、大麦屿港与高速公路连接线和玉城与大麦屿港连接线; “一疏港”——大麦屿港疏港公路; “一环”——环岛公路。近期利用县交通部门提出的环岛路实施,远期根据县域城镇总体发展框架形成县域大环线; “一覆盖”——形成城乡覆盖的通村公路网络,实施乡村康庄工程; “一港区”——大麦屿港区将成为两岸“三通”的口岸。 规划期内,玉环县新增交通用地300公顷,重点项目包括浙江省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玉环段)、温岭泽国至玉环大麦屿疏港公路工程(玉环段)等,详见表F8。 2、水利用地:至2020年,玉环县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保持在548公顷,重点项目包括玉环县楠溪江引水工程、玉环县漩门二期海水淡化工程等,详见表F8。 3、能源项目:2014-2020年,玉环县规划新建能源类重点项目包括华能玉环电厂三期“上大压小”扩建工程、华能玉环海上风电场建设项目,详见表F8。 第七章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第三十六条 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1、总体目标 按照“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工作思路,做好“开源”“节流”两大用地文章,有效破解土地瓶颈;以增量撬动存量,积极实践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增效”,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三改一拆”行动,推进“空间换地”和批而未用土地“减量加速”,提高土地利用率,强化规划引导。 2、节约集约利用指标 (1)人均用地: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2)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到2020年,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20平方米。 (3)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到2014-2020年,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达到85%。 (4)存量用地供应占比:2014-2020年,存量土地供应占比达到30%。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1、严格用地规模管控 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0407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300公顷以内,以遏制土地过度开发和建设用地低效利用。 2、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2013年全县城镇低效用地总面积为687公顷,规划期内计划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面积为410公顷,改造地块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内。规划期内对城镇低效用地根据空间地域分布情况,通过政府收购、异地置换、退二进三、退二优二、鼓励流转、改造开发等方式进行再利用和改造。 3、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 通过优化服务、强化招商、异地置换、增减挂钩等措施,加快“转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2014-2020年,盘活闲置用地122公顷。 4、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严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对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零星村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废弃工矿企业等低效用地进行复垦,2014-2020年,实施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面积86公顷,建新区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开发区、中心镇以及中心村等范围内。 5、促进产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提高产业用地的利用效益,完善并严格执行产业用地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标准,合理控制产业用地规模;积极引导工业向工业功能区等产业平台集聚;除重大、特殊项目外,严格控制在规划工业用地区块外单独选址进行建设;积极开展产业集聚区节地示范活动和企业节地挖潜活动。 6、促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按照节约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土地使用标准,积极探索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有偿使用,通过经济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三十八条 节约集约用地措施1、深入推进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全面落实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和闲置用地,严厉打击囤地炒地,促进已供应土地尽快开发建设。 2、完善存量土地出让制度 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规划的,除由政府收购储备后重新供地外,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 3、建立奖励机制 为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广泛开展,可以对因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由政府收回、收购土地的,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奖励。 4、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合理分配地方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单位等主体的再开发利益,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完善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增缴土地价款、允许将拆迁与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捆绑招标等相关措施,充分照顾被改造地块单位和个人的权益,形成改造利益多方共享的格局。 第八章 土地整治规划第三十九条 土地整治原则1、统筹城乡、推进一体化。以土地整治为项目依托,推动城乡资金和土地资源的良性互动与优化配置,打通统筹城乡土地资源配置的通道,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把各项支农资金集中投入到土地整治和村庄建设,发挥土地整治的综合效益,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打造良好平台,开辟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渠道,并通过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向农村的延伸,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2、坚持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并重。土地综合整治要始终把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放在首要位置,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土地资源基础,立足发展现代化农业。要对腾退宅基地和废弃地合理开发利用,要以复垦还耕增加耕地为原则,同时正确处理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坚持土地整治与农田水利建设相结合,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3、保持当地特色,保护特色渔村。注重保持农村风貌和当地特色,重视保护特色渔村、古民居等乡土建筑遗产,不应一刀切地推行村庄撤并,应保留传统渔耕文化和民俗文化中的积极元素,保护农村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4、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开展土地整治,要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全程吸收群众代表参与,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切实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成果。 第四十条 土地整治规划布局2006-2020年,规划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2414公顷,其中2014-2020年规划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1300公顷。按整治类型分,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86公顷,宜耕后备资源开发补充耕地面积1214公顷。 1、建设用地整理 玉环县建设用地整理主要为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整理。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实施空心村、废弃村、散小村撤并,高标准实施撤并村建设用地整理,合理调控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确保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发展有效统筹。规划至2020年,玉环县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总面积86公顷,涉及全县除鸡山乡、海山乡外的9个乡镇(街道),建新区主要安排在中心城区和各乡镇驻地。 2、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障耕地占补平衡。玉环县宜耕后备资源主要集中在漩门二期和漩门三期范围内的滩涂,和漩门二期、漩门三期开发规划相衔接,规划期内通过滩涂围垦补充耕地1214公顷。 第四十一条 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以生态优先、宜农则农,宜建则建为原则,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的要求和围垦对环境的影响,适度开发滩涂资源,发展生态农业、临港工业、港口物流园、海洋养殖业、生态旅游业等。全县可开发滩涂资源8235公顷,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清港镇、干江镇及沙门镇。到2020年计划开发滩涂资源1530公顷。 1、建设用地开发 2014-2020年,滩涂建设用地开发面积316公顷,重点区块包括漩门二期、漩门三期、滨港工业城、大麦屿港区、华能玉环电厂等。 2、农业开发 2014-2020年,滩涂垦造耕地面积1214公顷,有效增加耕地1214公顷,重点区块主要包括漩门二期、漩门三期开发等。 第四十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利用玉环县海岛风光、渔家文化、农耕文化和乡村风格的完美结合与和谐统一的特点,将玉环县定位为东海之滨最美宜居乡村、现代乡村服务业示范基地、东海之滨最佳乡村休闲度假目的地。通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将玉环县打造成为中国最美海岛乡村。规划期内建成美丽乡村精品村10个,完成县级美丽乡村精品线路建设2条,同时实施美丽乡村景观带建设。到2020年前完成“五环十带两岛链多点”计划建设阶段性任务,全面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水平。 第四十三条 土地整治重点工程规划将土地整治潜力大、分布相对集中、基础条件好、生态效益明显的区域确定为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工程区,统筹安排土地整治重点项目。 2014-2020年,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重点区域主要位于漩门三期,规划安排重点项目2个,垦造耕地规模达1214公顷;建设用地整理重点区域主要位于大麦屿街道和清港镇,规划安排重点项目8个,建设用地整理规模达52公顷,新增耕地52公顷。(详见附表F10) 第九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第四十四条 土地用途分区全县土地用途分区可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安全控制区等7个土地用途分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829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6.63%,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分布在玉城街道、干江镇、清港镇、沙门镇等,其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2113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制规则: (1)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保障粮食安全的特殊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提高区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严禁可能导致农田污染、水土流失等破坏土地环境的经营活动,禁止农田弃耕、撂荒和破坏地力。 (4)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但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配套设施的零星用地及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除外。 2、一般农地区:总面积523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0.29%,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一般农地区的管制规则: (1)该区是保障粮食安全的一般区域,最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兼有生态维护的作用,优先安排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用途;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开发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开发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能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3、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总面积955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9.15%,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其他乡镇的城镇规划控制区、中心村与基层村规划用地范围。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的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村建设,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部门相关规划; (2)新增建设用地以内涵挖潜为主,通过调整城镇内部布局,提高建筑容积率,完善城镇基础服务设施,满足人口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3)优先保障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优化空间布局。 (4)区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建设规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5)区内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4、独立工矿区:总面积16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33%,主要分布于坎门街道和芦浦镇。 独立工矿区的管制规则: (1)主要用于不宜安排在居民点用地内的为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的区域。 (2)生产建设过程中因亏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农地; (3)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及相关规划 5、风景旅游用地区:总面积为173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48%,主要分布在大麦屿街道。 风景旅游用地区的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允许使用区内土地进行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6、林业用地区:总面积1106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2.18%,主要分布在大麦屿街道、玉城街道、清港镇等。 林业用地区的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严格控制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各类建设非法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 (2)允许用于林业保护的林业建设用地及基础设施用地; (3)现有其他零星农用地和其他各类非农建设鼓励逐步退出。 7、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总面积为405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13%,主要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的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应的用途; 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1、允许建设区:是区域内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面积为8151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16.34%。区内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集聚和人口条件较好,该区是规划区内推进全县城镇化、工业化的国土空间。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及楚门镇、芦浦镇、干江镇、沙门镇等。 其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工矿等城乡建设用地, 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2)区内应重点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挖潜与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 (3)允许建设区规模随着规划的实施逐年变化,体现出动态变化的特点。 2、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总面积1438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2.88%。主要分布在玉环县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清港镇、楚门镇等乡镇。 其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工矿、旅游用地等新增建设用地发展空间,以及部分生态用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 (2)区内严格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新增城镇工矿(或农村居民点)用地受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并与拆并建设用地规模挂钩; (3)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根据年度计划落实具体建设项目,且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应符合向中心城区、中心镇及产业平台集聚的原则; (4)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 (5)年度落实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划入允许建设区; (6)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应加强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存量挖潜相结合,以增量撬动存量,转变用地方式,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限制建设区:是指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玉环县限制建设区总面积32631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5.40%。 其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扩张,扩展边界以外的存量建设用地,除复垦区块以外,允许符合规划用途的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和再开发; (3)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新增用地。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年度计划指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难以在城乡开发边界内选址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污染企业搬迁项目、社会公益项目、民生项目、防灾救灾项目、省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等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可选址建设,可使用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预留基本农田指标。 4、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玉环县禁止建设区总面积为767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5.39%。主要包括玉环县水源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域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等。 其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的主导功能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保护禁止建设区内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遗产。 (2)严格禁止与主体功能不相符合的各项建设。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区不得调整。 (4)具体实施以乡镇(街道)规划为准。 第十章 中心城区规划第四十六条 中心城区控制范围玉环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玉城街道、坎门街道和大麦屿街道的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21880.78公顷,其中玉城街道土地总面积11537.33公顷,坎门街道土地总面积2579.81公顷,大麦屿街道土地总面积7763.64公顷。 第四十七条 中心城区主要控制指标1、耕地保护 (1)耕地保有量:规划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627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至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459公顷。 (3)示范区基本农田面积保护面积:至规划期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134公顷。 (4)标准农田保护面积:至规划期末,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2公顷。 (5)新增建设占用耕地:2006-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496公顷以内,建设占用耕地系数控制在31.06%以下;其中2014-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253公顷以内,建设占用耕地系数控制在44.34%以下。 (6)补充耕地面积:2006-2020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1855公顷;2014-2020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1230公顷。 2、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总规模: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4869公顷。 (2)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3948公顷。 (3)新增建设用地: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97公顷以内;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70公顷以内。 3、节约集约利用 (1)人均用地:至规划期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1平方米以内;人均农居点用地面积控制在138平方米以内。 (2)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2014-2020年,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不低于85%。 (3)存量土地供应率:2014-2020年,存量土地供应率不低于30%。 (4)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至规划期末,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 第四十八条 “三线”划定1、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中心城区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3118.10公顷,主要集中在玉城街道和大麦屿街道。 2、生态保护红线:中心城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2303.10公顷,主要为玉环里墩-大坑里-横培-石门坎-玉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玉环大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玉环双庙水库-东风水道饮用水源保护区、玉环里澳水库-里岙山塘-营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玉环小陈岙-牛栏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源保护区。 3、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4320.03公顷。主要将老城区、经济开发区、大麦屿港区等重要产业平台及中心村等纳入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第四十九条 城镇扩展边界内用地规划与管控1、城镇扩展边界规模 规划期末,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规模控制在3085.54公顷,其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2628.20公顷。 中心城区城镇扩展边界内包括允许建设区2680.8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404.66公顷。其中,规划新增建设用地374.79公顷,山体、河流、滩涂等不可建设用地121.14公顷。 2、用地布局 中心城区是玉环县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公共服务及生活居住服务中心城区;玉环海岛特色及海岛体验旅游的集中展示区;汽摩配工业集聚区。规划玉环中心城区形成“一城、两区”的城区结构与总体布局,即由“港南城区和港区城区”组成。 港南城区:由玉城-坎门老城片区、机电工业功能片区、城北战略功能片区、漩门三期组成。玉城-坎门老城片区重点是逐步完善城市功能,加强环境整治,依托老城区尤其是坎门一带进行历史街区风貌的整治,结合渔村建设,加快休闲旅游业的发展;机电工业功能片区依托现有工业发展基础,作为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工业发展大平台之一;城北战略功能片区作为战略储备用地进行严格控制,可适当发展物流用地,为城区及港口物流服务;漩门三期是浙江省对台服务基地、温台地区产业服务基地和玉环县域公共服务中心,主要实现港口后台服务、对台商贸服务、生产性服务、海洋科教服务、城市公共服务、旅游休闲服务和海岛特色居住与社区服务等功能。 港区城区:由南北两个综合城区组成。北部组团包括北部集中安置区和北部临港产业区,为大麦屿港的普竹作业区和连屿作业区提供配套服务。南部组团包括城区中心发展区、传统居住区、南部集中安置区、传统产业区、对台贸易加工区、南部临港产业区和保税区,主要为大麦屿港的大麦屿作业区和大岩头作业区提供配套服务,同时也兼顾普竹作业区和连屿作业区。 3、城镇扩展边界内建设用地管控 按照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年度计划指标协调统筹的原则,对扩展边界内的用地实行年度调节机制,申请追加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后,根据年度计划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待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落实方案批准后,按程序组织报批年度计划指标。同时将有条件建设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相关程序逐年调整,划入允许建设区。 第五十条 城镇扩展边界外用地规划与管控1、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耕地保护:规划至2020年,确保中心城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328.32公顷。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科学稳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2006-2020年规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1855公顷,其中2014-2020年规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1230.41公顷,其中宜耕后备资源开发补充耕地1214.04公顷,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16.37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460.25公顷。在原规划布局的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优先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中心城区共调入基本农田面积450.78公顷;调出基本农田面积549.97公顷,调整后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提高0.54等,平均地力等级提高0.62等。基本农田主要集中在玉城街道和大麦屿街道,划定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34.30公顷。 标准农田保护: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标准农田保护面积82.22公顷,主要集中在大麦屿街道。规划期内,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标准农田,做好标准农田占补工作,加强标准农田储备建设,推进标准农田地力提升工程。 2、生态保护用地规划 中心城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303.10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0.53%。包括玉环里墩-大坑里-横培-石门坎-玉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玉环大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玉环双庙水库-东风水道饮用水源保护区、玉环里澳水库-里岙山塘-营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玉环小陈岙-牛栏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源保护区。 3、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重点建设沙鳝、西青塘、南大岙、里澳村、普青、小麦屿6个中心村,在中心村扩展边界内合理布局居住用地,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增强中心村对周围村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 中心城区规划基层村64个,规划期内重点对基层村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梳理改造,整治改善村庄生活环境。基层村规划保持现有规模不扩大,原则不安排或只安排少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村内农民建房以盘活存量、原拆原建为主。 规划共划定村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规模1234.50公顷,其中规划新增建设用地172.55公顷。 4、基础设施用地规划 至2020年,中心城区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用地规模787.02公顷,其中新增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用地228.25公顷。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华能玉环电厂三期“上大压小”扩建工程、浙江省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玉环段)、玉环县楠溪江引水工程(一期)、220KV九清输变电工程等。 5、城镇扩展边界外建设用地管控 中心城区在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已落位的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包括选址已明确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民建房、旅游设施用地等,视同符合年度计划指标报批要求,按程序组织报批年度计划指标。同时,中心城区尚未明确项目区位的农民建房和基础设施等符合预留指标使用要求的用地可申请使用县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预留基本农田指标,在按程序完成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后,依照程序组织报批年度计划指标。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2014-2020年,中心城区实施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面积16.37公顷。对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零星村落、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废弃工矿企业、城镇低效用地等进行复垦,复垦区主要位于玉城街道和大麦屿街道。 2、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面积为159.48公顷,占全县城镇低效用地总面积的38.71%。根据低效用地区位正确引导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利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低效用地积极发展商业、办公、住宅、基础配套、旅游等产业。 3、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中心城区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规划期内盘活闲置土地78.00公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一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第五十二条 规划控制指标的分解根据省下达玉环县的相关规划指标,结合玉环县各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条件和土地利用现状与用地需求、综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等因素,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等约束性指标及预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见表F3)。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指标调控内容1、楚门镇:家居产业名都、滨海活力名城、人文生态名镇。是集工贸重镇、江南水乡和滨海城市特色于一体的现代新型小城市。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5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0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11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89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平方米。 2、沙门镇:以五门工业园区为依托的新兴工业城镇,省级中心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5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3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689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89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平方米。 3、清港镇:坚持“生态立镇、农业稳镇、工业强镇、旅游兴镇”的现代化重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64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91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88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平方米。 4、芦浦镇:以医药包装和海水养殖业闻名省内外的小康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5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2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832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89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平方米。 5、干江镇:工、农、贸并驾齐驱的农业强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3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333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88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平方米。 6、龙溪镇:以阀门、五金为主导产业。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7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5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36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9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平方米。 7、海山乡:以水产养殖业主导的海岛乡。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9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62公顷,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平方米。 8、鸡山乡:渔业资源与森林资源丰富的海岛乡。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40公顷,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平方米。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第五十四条 强化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1、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因素,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 2、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镇、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空间管制制度。 第五十五条 完善规划审批制度(一)强化建设项目预审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中,需要进一步明确预审的地位和作用,任何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必须经过预审,且预审是必备环节,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二)强化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管理 农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建设规划。农转用必须落实相应指标,并依法补充耕地。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实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全县必须实施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三)改革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审批与管理 改进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实施计划差别化管理,有效的整合年度新增计划指标。实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与土地节约集约水平、与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相挂钩真正实现“以增量撬动存量”。 第五十六条 规范考核、监督、激励和评估机制(一)实施绩效考核制度 根据当年的保护情况和用地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进行综合考评,更加注重对节约集约用地、生态、民生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新增计划奖惩指标的重要因素。健全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基本信息调查评价和披露机制,实施规划和项目节地评价制度。 (二)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建立对耕地保护情况的监督。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审计、统计等部门定期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土地监察体制,设立土地督察,监督土地执法行为。 (三)建立完善相应的激励制度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开发建设少占用耕地和耕地质量提升执行情况好的乡镇(街道),在年度新增计划指标上给予支持;加快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每年对承担耕地保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户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 建立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激励机制。通过利益调节和政策、资金支持等措施,严控新增总量、强化盘活存量、提高用地效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 (四)建立规划评估、修改调整制度 加强规划的规范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刚性,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的全程督控体系,试行每两年一次规划执行情况和实施绩效的评估,五年一次滚动修编制度,妥善解决规划的刚性和发展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 在规划绩效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环境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更正”建设用地发展边界和发展方向,使规划具有期限滚动后延的时序性。 第五十七条 健全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制度(一)建立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公开查询、信息发布制度,构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审批权和责任追究制相结合的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审批用地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作为年度新增计划指标分配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涵盖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土地产权、土地市场、土地整治等基础数据统一的管理数据库,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五十八条 完善社会监督管理制度(一)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明确规划程序中公众的职责与权益、参与的渠道与途径,通过集思广益比较准确的表达社会需求,调整土地利用的整体利益,减少决策失误。另外,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广泛听取各阶层群众的心声,听取各方代表的建议,对大规模土地开发项目和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项目实行听证会制度。 (二)建立规划公示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规划公示制度不仅仅停留在规划批准之后,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三)倡导“阳光规划”工程 实施土地利用规划阳光工程,以规范权力公开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提升办事效率为重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推进阳光审批、阳光交易、阳光执法和阳光政务服务。 第十三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规划成果组成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图件、数据库等构成,文本、图件与数据库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规划审批与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按《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依法调整。 第六十一条 规划实施解释本规划由玉环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表F1 玉环县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变化情况表 单位:公顷、平方米、%
单位:公顷、%
注:《玉环县林地保护规划(2010-2020年)》中的林地面积为296245亩。
表F3 玉环县规划指标分解落实表 单位:公顷、平方米、%
表F4 玉环县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表
单位:公顷
表F5 玉环县各类新增建设用地规划表 单位:公顷、%
表F6 玉环县分乡镇城镇人口、用地规划表
单位:万人、公顷、平方米
表F7 玉环县分乡镇农村居民点人口、用地规划表 单位:万人、公顷、平方米
注:规划农村人口中包含两栖人口10万人
表F8 -1 玉环县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表
单位:公顷
表F8 -2 玉环县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表
单位:公顷
单位:公顷
单位:公顷
表F10 玉环县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一览表
单位:公顷
表F11 玉环县土地用途分区调整前后对比表
单位:公顷、%
表F12 玉环县分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汇总表 单位:公顷、%
表F13 玉环县重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 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规划表 单位:公顷
表F14 玉环县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调整前后对比表 单位:公顷,%
表F15 玉环县分乡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汇总表 单位:公顷,%
附表F16 玉环县规划调整前后重点数据变化情况汇总表 单位:公顷、%、平方米
单位:公顷、%、平方米
注:原规划下达指标为原规划批准的控制指标;调整前控制指标是指规划调整基期年数据库执行更新后的控制指标。 表H2 玉环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单位:公顷、%
表H3 玉环县中心城区规划指标落实表
单位:公顷、平方米、%
表H4 玉环县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单位:公顷、%
表H5 玉环县中心城区圈内城镇人口、用地规划表
单位:万人、公顷、平方米
表H6 玉环县中心城区圈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表 单位:公顷
注:旧村庄包括城中村和村改居型村庄。 表H7 玉环县中心城区圈外农居点人口、用地规划表 单位:人、公顷、平方米
表H8-1 玉环县中心城区圈外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表
单位:公顷
表H8-2 玉环县中心城区圈外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表
单位:公顷
表H8-3 玉环县中心城区圈外县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表
单位:公顷
表H9 玉环县中心城区圈外生态红线保护区规划表
单位:公顷
表H10 玉环县中心目城区圈外土地整治重点项目一览表
单位:公顷
表H11 玉环县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面积变化情况表
单位:公顷、%
表H12 玉环县中心城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汇总表
单位:公顷、%
表H13 玉环县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调整前后对比表
单位:公顷,%
注:玉环经济开发区漩门三期城镇扩展边界内有条件建设区162公顷,其中97公顷计入建设用地总规模。
表H14 玉环县中心城区基本农田汇总表
单位:公顷
单位:公顷、%、平方米
县级附表 表F1 玉环县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变化情况表 表F2 玉环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表F3 玉环县规划指标分解落实表 表F4 玉环县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表 表F5 玉环县各类新增建设用地规划表 表F6 玉环县分乡镇城镇人口、用地规划表 表F7 玉环县分乡镇农村居民点人口、用地规划表 表F8-1 玉环县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表 表F8-2 玉环县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表 表F8-3 玉环县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表 表F9 玉环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重点规划项目表 表F10玉环县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一览表 表F11 玉环县土地用途区调整前后对比表 表F12 玉环县分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汇总表 表F13 玉环县重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规划表 表F14 玉环县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调整前后对比表 表F15 玉环县分乡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汇总表 表F16 玉环县规划调整前后重点数据变化情况汇总表
中心城区附表 表H1 玉环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表 表H2 玉环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表H3 玉环县中心城区规划指标落实表 表H4 玉环县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表H5 玉环县中心城区圈内城镇人口、用地规划表 表H6 玉环县中心城区圈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表 表H7 玉环县中心城区圈外农居点人口、用地规划表 表H8-1 玉环县中心城区圈外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表 表H8-2 玉环县中心城区圈外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表 表H8-3 玉环县中心城区圈外县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表 表H9 玉环县中心城区圈外生态红线保护区规划表 表H10 玉环县中心城区圈外土地整治重点项目一览表 表H11 玉环县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面积变化情况表 表H12 玉环县中心城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汇总表 表H13 玉环县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调整前后对比表 表H14 玉环县中心城区基本农田汇总表 表H15 玉环县中心城区规划调整前后重点数据变化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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