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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MB1152487X/2022-10544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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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3-16 16:00 浏览次数: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3-16 16:00

JYHD12-2021-0004


 

玉财国资企〔202163 

 

关于印发《玉环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

处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玉环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市财政局       

                       20211124    


玉环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玉环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下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处置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资产出租等有偿让渡的行为以及资产的报废报损核销、无偿划拨、出借、对外捐赠等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及持有金融许可证的国有企业的金融资产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重大资产监督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包括:

(一)有偿让渡的资产

1.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含)以上或占企业全部净资产10%以上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资产账面原值在30万(含)以上或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5%以上的生产线、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电子设备等其它资产。

3.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管理系统软件等无形资产。

(二)未到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和资产报损。

(三)无偿划拨、出借、对外捐赠的资产

1.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

2.用于公益性和救济性而对外捐赠的资产。

第六条 企业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商品和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

 

第三章 重大资产处置原则

第七条 企业所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处置。

第八条 有偿让渡的重大资产在处置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其中不动产、特种机械设备、探矿权、采矿权等资产的评估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在处置有偿让渡的重大资产时,应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采取电子竞价、拍卖、招投标方式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竞价方式组织实施,而且不得对受让方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条 企业在处置有偿让渡的重大资产时,采取电子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经2次以上实施均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须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本市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性质的企业之间资产有偿让渡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一条 资产无偿划拨、出借的原则:

企业的资产无偿划拨、出借仅限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性质的企业之间进行以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为原则。

企业依法解散经清算后的净资产,按清算方案划转。

第十二条 企业需对外进行赞助捐赠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且须有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文件为依据。

 

第四章 重大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内部决策。企业应当根据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重大资产处置的可行性分析,按照内部决定程序由企业本级董事会等有权决策部门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资产评估。处置重大资产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资产出租等有偿让渡的行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当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转让底价,初次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三)资产处置。企业在处置重大资产监督范围内的重大资产时,须按下列权限办理:

1.市直属企业本级转让重大资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资产无偿划拨、对外捐赠、出借的资产以及未到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和资产报损,由本级董事会等有权决策部门审议通过后,须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报批。

其他企业由本级董事会等有权决策部门审议通过,经集团公司或受托部门审核后,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报批。

集团内部企业之间资产划拨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2.企业本级重大资产的出租,须经本级董事会等有权决策部门审议通过后,按本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处置;已到使用年限的资产正常报废,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办理;

3.报批所需的材料包括: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报批表、本级董事会等有权决策部门审议的书面决议、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特种设备和未到使用年限的资产还需附相应机构的检测报告、特种设备停用报废登记表、对外赞助捐赠的批准文件和捐赠情况说明以及市国资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材料。

(四)发布转让信息。有偿让渡资产的,应当将资产转让信息在《今日玉环》等玉环市级及以上的信息平台或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发布,广泛征集受让方。资产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出租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标的的资产评估值,如在规定的信息公告期内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设置新的挂牌底价低于评估值或前次挂牌价的90%时,资产处置方应当重新获得资产处置批准机构的批准后,重新发布信息公告。

(五)确定受让方。有偿让渡资产的国有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国有资产交易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交易平台,遵循公正、公开、公平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合适的受让方。

(六)结算交易资金。受让方应当在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资产价款支付到指定的结算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资产处置的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程设计、交易行为、重大问题报告等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各企业本级应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对所属的各级企业资产处置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企业是本级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中介机构按照业务委托约定书的要求,履行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的,市国资监管机构责令其纠正,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事项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实施,《玉环市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玉财国资企202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玉环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报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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