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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玉罚字〔2022〕4-1号碧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 发布时间:2022-03-09 10:18 浏览次数: 1

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
发布时间:2022-03-09 10:18

当事人:碧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3982099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新塘街道南秀路3089号新塘科创园3-405

法定代表人:邵XX

        案情简要情况:

    2021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环市坎门街道黄门的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玉环黄门石油供应站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该站正在营业;2、《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黄门石油供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由杭州碧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编制人员为邵XX;3、报告表采用《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GB11085-89)中的损耗标准计算得到储存、装船、输转的非甲烷总烃的年产生量,该数据除以8760h(365d*24h)计算得到小时产生量。经调查发现该站实际装船、输转为1440h(每天作业4小时,一年作业360天),而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8760h(365d*24h),《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黄门石油供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存在污染源强核算错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我局认为你单位编制的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黄门石油供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存在污染源强核算错误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编制的《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黄门石油供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存在污染源强核算错误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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