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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玉罚字〔2022〕8号玉环龙溪森利阀门厂

信息来源: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 发布时间:2022-04-13 16:44 浏览次数:

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
发布时间:2022-04-13 16:44

当事人:玉环龙溪森利阀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1MA29XY7P0A

地址:玉环市龙溪镇梅岙工业区

投资人:苏XX

案情简要情况:

    2022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环市龙溪镇梅岙工业区的玉环龙溪森利阀门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时产生的废不锈钢边角料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露天堆放于厂区西面围墙边,堆场占地面积约15平方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我局认为你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3你单位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一年内未对周边村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我局对你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整。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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