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文综罚字〔20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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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文综罚字〔2022〕7号 名 称:玉环嘉伟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 联系电话:1396840**** 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921L427289670 经营场所: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港口工业区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3月16日14时40分许,玉环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张雪忠、汤泽农、江天宏等人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港口工业区的玉环嘉伟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正在进行印刷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池**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池**提供的《营业执照》上是玉环嘉伟包装有限公司,但无法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对现场正在印刷的印有“JCTC”字样的印刷品350张和模板1张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玉)文综保字〔2022〕3号)。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等工作,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池**一直在现场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3月17日,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玉环嘉伟包装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3月29日,玉环嘉伟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到玉环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接受案件调查,执法人员对熊**进行身份核实,在调查询问中熊**承认其在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港口工业区的玉环嘉伟包装有限公司中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对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熊**对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等进行签字确认。当事人对其未经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港口工业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2022年3月16日14时40分许,你(单位)在没有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清点,现场有印有“JCTC”字样印刷成品350张。截至被执法人员查获当日,你(单位)还未实际交货。因此,认定为无违法所得。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你(单位)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 2.行政案件证据6份,证明你(单位)违法经营行为的地点、现场经营情况、数量、物品确认的事实以及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玉)文综保字〔2022〕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你(单位)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进行现场证据固定的需要; 4.《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你(单位)违法经营行为的核实及相关情况的确认;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身份的确认;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对违法主体的确认; 7.《关于提供案件证据的函》《关于提供案件证据的复函》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取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相关许可证件。 2022年3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文综罚告字〔2022〕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你(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扰乱当地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秩序。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你(单位)已构成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我市印刷业市场公平竞争及规范管理的市场环境,鉴于你(单位)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为维护我市出版物市场的良好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本局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印有“JCTC”字样印刷品350张和模板1张。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玉环支行(缴款单号:3310210012204158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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