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文综罚字〔20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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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文综罚字〔2022〕8号 当 事 人:玉环市大麦屿凯捷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住 所: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对台贸易加工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377786770(1/1) 联 系 电 话:1370686**** 你(单位)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3月16日15时40分许,玉环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张雪忠、汤泽农、江天宏等人依法对位于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对台贸易加工区的玉环市大麦屿凯捷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厂房已迁移,根据执法人员电话联系玉环市大麦屿凯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得知的地址,执法人员赶到位于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大古顺村眼镜城产业园2栋4楼的新厂房。执法人员向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徐**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检查。该企业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对证照进行核对时发现该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为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对台贸易加工区,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经核实,该企业于2022年1月从原地址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对台贸易加工区搬迁至现经营地址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大古顺村眼镜城产业园2栋4楼,厂房搬迁后未到相关部门变更备案。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等工作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法定代表人徐**一直在现场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3月17日,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玉环市大麦屿凯捷包装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给予立案调查。 2022年3月25日,玉环市大麦屿凯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到玉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案件询问调查,执法人员汤泽农、江天宏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徐**承认其企业涉嫌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同时,提取了法定代表人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玉环市大麦屿凯捷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经调查证实,2022年3月16日,玉环市大麦屿凯捷包装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 2.行政案件证据6张,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等; 3.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单位)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核实及相关情况的确认; 4.法定代表人徐**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信息确认; 5.玉环市大麦屿凯捷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你(单位)主体资格以及许可资质的证明。 2022年3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文综罚告字〔2022〕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之规定。经调查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尚未产生危害,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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