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浙编办发〔2020〕26号)和《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玉编办〔2021〕17号)文件精神,经玉环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现将玉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章程进行公示,公示期从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公示期间若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话、书面等各种方式向市社保中心办公室反映。
公示联系电话:0576-87221252
联系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
邮编:317600
玉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6日
玉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玉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05号。
第三条 社保中心是经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保中心开办资金478.08万元,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社保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养老和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负责养老和工伤保险登记、参保人员权益记录,养老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提供养老和工伤保险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社保中心为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
第七条 社保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玉环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社保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社保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权利:
(一)提出社保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社保中心副主任、科室长;
(三)审查社保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社保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管理单位职责。
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义务:
(一)支持社保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社保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社保中心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社保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社保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社保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社保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社保中心宗旨,维护社保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社保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社保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社保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社保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社保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社保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社保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社保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社保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社保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社保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社保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社保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和重要决定,研究中心重要事项的具体实施意见、办法和措施;
(二)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有关要求,讨论通过拟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
(三)研究决定有关养老、工伤保险业务疑难问题处理;
(四)讨论决定其他需要集体决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一般要遵循“确定议题—准备材料—会议讨论—会议决议—会议落实”的科学民主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应广泛征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社保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6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单位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人事、文秘、收发、档案、保密、信访、宣传、信息公开、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承担党的建设、党风廉政、效能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宣传工作。
(二)基金财务科。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经费的财务核算及年度预(决)算草案编制工作。负责各险种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上报和分析工作。负责各险种基金待遇支付工作,负责中心行政经费的审核报销。负责财务票据、凭证、印鉴的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核算。
(三)稽查审核科。制定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险种风控工作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内控监督检查和稽核工作。负责各险种基金大额待遇支付复核工作,组织实施工伤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负责受理社会保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综合参保科。承担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登记、保费确认、个账管理、关系转移接续、跨制度转移衔接等具体工作。配合做好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核定及工伤浮动费率调整工作。
(五)养老待遇科。负责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不包括退休审批)。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养老待遇的核定、发放、调整、暂停、终止工作。负责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六)工伤待遇科。负责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负责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工作,负责联网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审核、结算工作。负责对享受工伤定期待遇支付人员和工亡职工遗属的待遇核定、调整、终止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保中心设置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社保中心建立全体人员会议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与主持,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全体人员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部署中心重要工作,向全中心干部职工通报重要情况;
(二)总结和部署中心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三)组织学习和专题教育;
(四)其他涉及全体干部职工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社保中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心干部人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保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社保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三十条 社保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社保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社保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社保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社保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中心职工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社保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社保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解散的。
第三十八条 社保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社保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是社保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社保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社保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玉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