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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8894/2022-10676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22-04-29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玉政办发〔2022〕17号

玉政办发〔2022〕17 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玉环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29 10:29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29 10: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的通知》(台政发〔202021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的通知》(玉政发〔202124号)等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玉环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一、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按规定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对于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做到一事一档。已经开始实施的项目,承办单位要注意搜集已经形成的相关材料。市政府将在年底法治政府考核时对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进行重点检查。

二、对于未列入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内的事项,如果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也应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市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对目录进行调整。承办单位要求调整目录的,应及时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四、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按《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附件:玉环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2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玉环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单位

决策实施依据

履行程序

计划完成

时间

1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3.《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953 号);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号)。

1.公众参与;

2.专家论证;

3.风险评估;

4.合法性审查;

5.集体讨论决定

20226

2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

市住建局

1.《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

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160号)。

1.公众参与;

2.专家论证;

3.风险评估;

4.合法性审查;

5.集体讨论决定

202212

3

玉环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3.《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

4.《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1.公众参与;

2.风险评估;

3.合法性审查;

4.集体讨论决定

202212

4

市医疗中心项目建设

市卫生健康局

1.政府工作报告(玉环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文件);

2.《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工抓落实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210号)。

1.公众参与;

2.专家论证;

3.风险评估;

4.合法性审查;

5.集体讨论决定

20229

5

玉环市殡葬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浙江省开展迎亚运“两路两侧‘青山白化’”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1.公众参与;

2.合法性审查;

3.集体讨论决定

20227

6

玉环市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实施方案

市市场监管局

1.《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86号);

3.《关于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的指导意见》。

1.公众参与;

2.专家论证;

3.风险评估;

4.合法性审查;

5.集体讨论决定

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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