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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楚柚南路22号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信息来源: 楚门镇 发布时间:2022-05-16 10:35 浏览次数:

来源:楚门镇
发布时间:2022-05-16 10:35

经调查,黄昌巨在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楚柚南路22号处房屋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黄昌巨于2013年开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其位于玉环市楚门镇楚柚南路22号房屋进行加建,将原为一间六层总建筑面积为279.90平方米的房屋加建为一间六层总建筑面积为308.72平方米的房屋,加建面积28.82平方米。经楚门镇人民政府认定,黄昌巨在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楚柚南路22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中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司鉴定,鉴定结论为“1、该房屋违建部分与建筑主体结构相连接,满足基本使用条件,后续使用不宜进行拆改;2、拆改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后续不宜进行拆改;3、应控制楼面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规范相应规定,以保证结构的承载能力。”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本机关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

公示期限:2022年05月16日至2022年05月22日

联系地址: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昌业北路112号

联系人:刘治军、朱铨

联系电话:87475322

 

玉环市楚门镇人民政府

2022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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