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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信息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05-27 09:40 浏览次数: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05-27 09:40

玉公(交)罚(告)【2022】第010号

被告知人:陈岩聪,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27197502*****5,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交通警察局,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陈岩聪2022年4月16日0时51分,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当时悬挂无效的浙JQ3898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途经玉环市玉城街道泰安路市区交警中队前路段时,因实施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陈岩聪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我单位似给予陈岩聪处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陈岩聪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单位似给予陈岩聪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陈岩聪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单位似给予陈岩聪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陈岩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单位似给予陈岩聪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陈岩聪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420元的行政处罚。因陈岩聪未按规定至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定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陈岩聪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岩聪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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