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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豪景大厦1幢1单元1101室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信息来源: 清港镇 发布时间:2022-05-07 16:34 浏览次数:

来源:清港镇
发布时间:2022-05-07 16:34

经当事人主动交代,后经本单位调查,刘娜存在对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豪景大厦1幢1单元1101室处房屋进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擅自将该房屋东北面原开放式阳台封闭改造用作卧室,将西北面原露台浇筑封闭改造,部分连入厨房,部分用作洗衣房。现该户总建筑面积为118.83平方米,其中原套内建筑面积为102.76平方米,擅自搭建的面积为16.07平方米。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刘娜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豪景大厦1幢1单元1101室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对豪景大厦部分楼层违建现浇板及安装的窗户进行说明:拆除后,该部分拆除不当,会对原结构造成损伤,对楼下用户造成安全隐患,不建议拆除。豪景大厦部分楼层违建现浇板部分若该部分拆除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本机关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

公示期限: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12日

联系地址:玉环市清港镇迎宾路3号

联系人:郑华、王丹伟

联系电话:87466253

 

玉环市清港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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