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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4082/2022-107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发文日期: 2022-05-09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文件编号: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玉环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2-05-09 15:4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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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2-05-09 15:47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以更大力度的政策赋能,实现全市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关于促进玉环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2268日之前以书面或者邮件的形式反馈给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业发展中心。


邮件信函地址: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新城中路98号);

邮编:317600

联系电话:87229007

邮箱:563644833@qq.com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59


关于促进玉环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台州市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支持玉环市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通过认定一批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企业,以更大力度的政策赋能实现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的认定标准

1.符合国家、浙江省、台州市产业政策和玉环市产业发展方向(不含房地产和金融行业)

2.企业需有固定场所、有与经营活动相关必要经费及固定资产投资且已上规入统、统一纳税入统、统一缴纳社保。

3.年度营业收入在1.5亿元(含)以上,其中:对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在0.8亿元(含)以上

4.原则上企业经营不满四年。

二、奖励政策

经认定的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将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经营贡献奖励。经营第一个年度按不超过营业收入2%给予奖励;次年开始,在满足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正增幅的前提下(第一年度营业时间不足12个月的需按12个月进行换算,下同),继续按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

增量贡献奖励。按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正增幅实施增量贡献奖励:增幅在5%-30%(含)以内、30%以上的,分别按不超过营业收入1%1.5%给予奖励

(三)办公用房奖励。购买或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分期兑现到位。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年度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资金补助;租用政府指定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年度租金的 10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资金补助。企业如当年度营业收入出现负增长,当年度办公用房奖励则不予兑现。以上奖励以实际核实为准。

(四)能级提升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上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工作流程

(一)资格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突出贡献企业的认定申请,填写《玉环市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报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中心),由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中心)审核后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后予以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企业签订协议,并明确经营贡献和增量贡献的奖励系数,有效期为3

(二)政策兑现程序

政策享受期内,企业于每年6通过线上平台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资金奖励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报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中心),由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中心)受理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后拨付资金。

四、其他规定

1.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在政策享受期内,若当年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兑现当年政策;连续3年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突出贡献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本政策。

2.突出贡献企业以虚假资料申报享受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突出贡献企业资格,追回奖励资金

3.突出贡献企业可享受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与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条款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被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且未在一年内修复信用的。

偷税数额较大或构成逃税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20万(含)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

出现亡人3人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⑤因产品质量、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0万元以上的。

5.企业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形成的地方贡献。

6.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需引导企业用好奖励资金,加大对技改、信息化投入等。

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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